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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大大好! 敝人在下有一個契約問題想請教 我因為工作認真被老闆升格為合夥人,簽定合夥契約並約定盈餘分紅%數。 合夥第1年有簽定合夥契約,約定合夥期間為25年。然而,第2年老闆並沒有 依據合約訂定的%數發放分紅,只有給年終獎金一個月。 我想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這個理由(沒有依據合約內容發放分紅) 老闆又給了一次合夥契約,一樣約定合夥期間是25年。但有趣的是, 合約裡面多了一條類似續約條款: 本契約1年簽定1次。 時至今日,老闆從沒有給我看過401表,因此我根本不知道公司盈餘多少 每年的分紅都只有16萬左右。因此,想提出拆夥。 我的問題是: 既然現在的合約裡面有訂定本契約1年簽定1次的條文 那表示現在的合約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我只要依據民法686條聲明退夥就好了?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正不正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4.90.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0740362.A.AB1.html
a9301040: 簽約前就要問律師了。合夥沒有一年一約的,天曉得你簽了 11/16 10:27
a9301040: 什麼… 11/16 10:27
taoist9999: 找商務律師付費諮詢。 11/16 14:34
depravity: 看401也看不出來啊 你要看營所稅申報書 11/16 15:45
a9301040: 其實營所稅也看不出什麼,大部分都是書審而已XD 11/16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