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Lailungsheng: 是你說的?還是你想的? 11/24 00:40
:)
推 alog: 是說補發身分證要有其他有相片的證件、戶口名簿正本跟近期 11/24 01:04
→ alog: 照片,應該不至於有人這麼北目玩這個吧? 11/24 01:04
通常是找外貌相似的人,或是照片修圖,加上承辦人一時不察就過了
行情2~4萬,如果大眾知道其實不犯法的話,應該會有更多人想賺。
→ maniaque: 你實質審查這一關,你就觸犯了致公務員登載不實了,不是嘛 11/24 12:02
→ maniaque: 當承辦人員拿起來一看,發現跟你不同,問你"這是你本人"? 11/24 12:03
→ maniaque: 你明知不是你,卻虛偽回答 "是,最近做了一些整型" 11/24 12:04
→ maniaque: 那,戶政人員發給你,那你就犯法啦... 11/24 12:04
m大說反了吧
91年台上字第2431號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
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
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
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戶政要實質審查 (核對照片),所以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噓 muscleoso: 哦哦 不違法 你說的齁 11/24 14:23
:)
→ saltlake: 之前不是傳說某尼姑買商品要退貨的理由是買貨是心魔買的 11/24 16:15
噓 GGononder: ........ 11/24 20:01
:)
→ dayend: 當然違法,身分證件上的圖文都是文書,圖不對就是偽造文書 11/24 21:09
→ dayend: 已有多起白目案例發生 以上僅列舉其一供參考 11/24 21:13
這裡可以查法院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用關鍵字:鳳山第二戶政事務所、照、身分證
查不到新聞說的案件,可能是 1.法官還沒判 2.檢察官不起訴
新聞出來都兩年了,1.的能性很低
較高機率是因為不成罪,所以不起訴了
噓 maniaque: 不知道有種東西叫做緩起訴??? 11/24 22:45
所以你看到緩起訴處分書了? :)
就算真得緩起訴好了,也不代表緩起訴的法律見解是正確的
法院判例>>>>>緩起訴
→ maniaque: 你都查不到判決了,不是嗎? 11/24 23:18
→ maniaque: 看不看得到....干你屁事? 11/24 23:18
噓 a9301040: 那你知道為何被告自己願意被緩起訴?因為會被玩死 11/24 23:29
→ a9301040: 檢察官是去上班,你有空跟他玩嗎 11/24 23:29
→ a9301040: 何況把判決當判例,這水準沒啥好討論的 11/24 23:30
贊同,連這麼基本的判例都不知道的人,的確沒啥好討論的 :)
73年台上字第1710號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50 頁
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
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
,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
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
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
→ a9301040: 另外判例跟決議並非都能套到每個案子上,法院要想解套 11/24 23:31
→ a9301040: 判決書唬爛過去,你也沒轍 11/24 23:32
→ CCWck: 如果是通緝犯本身 通常已經有案在身 不差這一條 11/25 02:25
→ CCWck: 如果是賣證件給通緝犯 應該會有刑法164的問題 11/25 02:25
→ CCWck: 如果用假證件去為犯罪行為 另外論處就好 11/25 02:26
從條文文義,不會是藏匿,頂多是使之隱避
但從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年上字第3518號
使犯人隱避罪以明知其為犯人而使之隱避為條件,所謂使之隱避,必須有
指使或風示隱避之意旨始屬相當,若對其是否確為犯人尚在疑似之間,因
不注意其行動,致被乘機隱避者,尚不能繩以使犯人隱避之罪。
提供證件,應該不算指使或風示吧?
也沒查到相關判決
就算可以構成好了
前提是提供證件的人知道對方是犯人
但買證件的人不一定有犯行事法,可能是躲債、被限制出境...
→ CCWck: 用他人照片申請自己的身分證 到底侵害什麼法益? 11/25 02:27
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照片資料庫建檔)之正確性
而且從某幾樓的反應可看出,一般民眾普遍認為這種行為應該處罰
如果說沒有侵害法益,似與一般大眾觀感不符
→ CCWck: 對一般人而言 只是自找麻煩吧 11/25 02:27
→ CCWck: 所以是侵害國家法益還是社會法益 還是只是"觀感不符" 11/25 14:50
→ CCWck: "觀感不符"而刑法沒處罰的事情可多了吧~ 11/25 14:51
→ CCWck: 資料正確性如果可以算法益 借名登記要不要也一起處罰? 11/25 14:52
實務就是這樣啊,以下北院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393號 足以生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106年度審簡字第1405號 足以生損害於地政事務所對上開房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105年度訴字第590號 足生損害於戶政事務所對結婚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 編輯: finhisky (220.132.90.68), 11/25/2017 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