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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因為回覆熱烈,問題也差不多解決,就在這邊整理一下,原本文章也不刪除保留在下 我原本查到的,來自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肇事者的事,不能拿來跟警察相題並論 而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警察需擺放車輛,開啟警示燈在適當位置,必要時放置明顯 標誌或警示燈號 所以,我的事情主要是需要證明 1. 未超速 2. 警察擺放的車子位置並不足夠妥當,而無法即時看到以致與撞上 而為了證明這兩點,我需要圖片影片證據。 且depravity大大補充,對方可能會反擊,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經坡道時應減速至"隨 時"做好停車之準備 謝謝大家替我解決這次的事件,也不需要再繼續討論我是否有超速、反應力是否很差、警 示夠不夠明顯 ---------------------------------------------- 今早在高雄中山經博愛陸橋發生車禍。 發生現場是, 警察正在陸橋上處理另一件車禍,我騎上陸橋後,發現前方的警察機車,靜止在前方,並 立即緊急煞車,但依然撞上前方機車,跌落。 全身上下各種擦傷、碰撞傷、所幸沒有骨折。 我上網查到的,車禍現場必擺放三角警示牌,避免後方追撞, 因限速不同路段而擺放距離不同, 限速40公里內要放至少5公尺遠, 限速40公里以上要放至少30公尺遠, 而坡道,則要放在坡道的底端,因坡道上會有盲區。 我從醫院回家以後,和當場警察聯絡,希望請求賠償, 對方說:「在執勤車禍現場,已經擺放機車,後方紅藍警示燈閃爍,應已足夠明顯,你看 到前方有車,卻沒停下來,依然撞下去,還來向我求償?我沒向你求償就不錯了?」 我個人認為,就算視機車為三角警示,陸橋上限速40公里,對方也無擺放在前方5公尺位 置, 且我認為機車是無法取代三角警示的,如果能,那為何規定要放,閃車子的警示等就好了 且他們是在坡道(陸橋上),我的確在察覺時立即反應煞車,卻依然撞上(應該是所謂盲 區) 但對方一直仗著是警察,正在執勤,說早已處理過無數交通事故,無比清楚,這案件的處 理不能比照一般百姓的交通事故,絕對是我的錯。 當然也不是說一定要請求到賠償,我只希望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若如我所認為, 我就拿出有利證據向對方求償,若 是我錯就自己摸摸鼻子。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撞過警察的經驗?幫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40.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2126112.A.287.html
yesohya: 如果那是一個人倒在那? 12/01 19:04
iscu: 車禍是看過失責任的 今天對方不是躺在那不能動12/01 19:22
iscu: 既然有餘裕可以放置三角錐而沒放 對方有一定比例的過失12/01 19:22
iscu: 但是還要看警車的警示燈是否無法即時看到以致於撞上 12/01 19:26
tks9527: 誰騎車車上會帶三角警示牌那種東西?12/01 21:32
tks9527: 警用機車停在那邊應該沒錯12/01 21:34
tks9527: 難道你要警察辦案以後先去放三角警示牌,再回頭去跟搶匪 12/01 21:37
tks9527: 槍戰嗎? 12/01 21:37
我沒有說警察做錯了什麼,我也很體諒他的狀況(不可能隨身帶這種東西),而我也不是 要來這邊討拍,我不是要大家同情我,本來,合理不合理,誰對誰錯,大家心中都有一把 尺,同一件事,永遠有人覺得會覺得合理,也永遠有人覺得不。像我,不覺得警察停車在 那邊做錯了什麼,但我同時也覺得,在爬坡時沒有辦法看清楚前方路況,直到爬上去才發 現,來不及反應而撞到是合情合理的。我非常清楚合不合理見仁見智一千種人一千種看法 ,但至於能不能請到賠償至少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答案。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59.239), 12/01/2017 22:17:46
Lailungsheng: 沒圖,你可以報警申請肇事鑑定?12/01 23:35
yesohya: 看不清沒有合請合理駕駛本來就應該任何情況都能停住12/02 02:03
yesohya: 不能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12/02 02:03
如果任何在路上的靜止車輛,大家都應該應注意而未注意,則不會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 法第4條規定
furio: 這可能要先確認誰有責任放警示牌12/02 02:11
sindyevil: 你也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啊!12/02 08:07
我認為坡道跟平地是有差別的,如果任何在路上的靜止車輛,大家都應該應注意而未注意 ,則不會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
lu0713: 警用機車停放在後方並開啟警示燈就是在告之後方車輛前方有12/02 08:40
lu0713: 狀況。當時若沒有這保護,你大概直接就往事故現場撞下去了12/02 08:40
lu0713: 。
沒錯,他應該要放,沒放就慘了呢,我沒有說他放做錯了。但如果有放就可以了,那則不 會有規定在坡道地段需要放置在坡道底的規定。 12/02 08:40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2:44:36
yesohya: 對方違規和你該不該撞上是兩回事 你有看就不會撞上 12/02 13:13
yesohya: 跟妳沒撞上不會知道前車是無照是一樣的 不能當妳撞的藉口 12/02 13:14
yesohya: 妳都知道第四條那第三條 或"明顯警告設施" 12/02 13:16
yesohya: 你怎麼那台警告用警車那麼大沒看到 12/02 13:16
yesohya: 上法院法官會信妳小三角板就會看到的蝦話?12/02 13:16
對你說的沒錯,如果換成警示燈我一樣會撞到,只是差在撞的東西不一樣,所以我覺得擺 放位置不夠好,而且我也不是沒在看,我是看到了煞車來不及,如果在平地我視力1.0在 小港能看到岡山的車禍,我也不會撞上,但我在坡道下無法看到坡道上的東西。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20:53
yesohya: 視線與個人反應不佳 你該慶幸沒出大事 而不是... = = 12/02 13:18
yesohya: 別當危險駕駛好嗎 路上有別人 = =12/02 13:18
我的視線以及以及反應力到底是否比一般人還要差,這事情討論不完也不會有結果,不如 我做個實驗,接下來半年,在各個我認為是坡道的地方,上方擺放靜止的機車(一樣在後 面綁警示燈),我會做詳細的比對,放早中晚、北中南,如果這半年都沒有人撞到發生車 禍,我則開記者會道歉,並且不再騎機車上路害高雄市民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25:59
yesohya: 所以你該騎你能反應的速度 妳到底知不知道啥是安全駕駛== 12/02 13:33
在高雄平地看過無數次車禍,我也能夠反應避開,(因為老早就看到靜止的東西在前方) ,在那座橋上,我沒有超過限速40km,騎20km爬的上橋嗎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36:47
yesohya: 是的 如果20你才能反應 妳的速限是20沒錯12/02 13:40
yesohya: 難不成那些騎20老先生你都要她騎到40去玩命?12/02 13:41
我以後會在經此陸橋時減慢速度的,但我認為,之所以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警示需放100m 後方,在坡道警示需放在坡道底端,是因為對大部分沒有蜘蛛感官的人,對此狀況無法立 即反應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3:47:08
yesohya: 那跟彎道凸面鏡一樣 和你該負的責任無關 = = 12/02 13:49
yesohya: 沒幫妳注意他被罰和該為妳車禍負責是兩回事 = = 12/02 13:50
所以我擺放靜止機車在各個坡道被撞了還可以向對方請求修理費,真是太好了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4:01:59
lu0713: 警車開警示燈執行勤務跟救護車消防車一樣,無敵。12/02 14:00
yesohya: 妳那叫故意傷害 XD 12/02 14:18
啊不是說我違規跟對方撞到是兩回事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4:22:54
yesohya: 沒說你違規和對方撞到是兩回事喔 請看清楚 12/02 14:30
yesohya: 我是說違反那條和妳沒看到撞到是兩回事 12/02 14:31
所以我假裝車子故障違規那條,就可以怪對方沒看到撞到了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4:33:15
yesohya: 假裝不就是假車禍真詐財 妳愛坐牢僅管去啊 XD 12/02 14:37
如果真發生了,反正我也證明了不是我反應力及視力的問題,是大家都會反應不及的事。 如果我用一個違法的行為,證明了我這次的事件的正義,我也非常滿意,我覺得正義比法 律重要的多了,划算划算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4:42:24
lu0713: 撞執勤中警車跟撞一般車輛你覺得都一樣嗎? 12/02 14:44
在我的測試裡,我也有綁警示燈啊。如果真的不一樣,我也認了,原來是兩套標準啊,已 決定出獄後報考警察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4:46:04
lu0713: 正義跟法律哪個重要你可以在法庭上跟法官說。12/02 14:45
我向各位ptt大眾能夠證明我視力與反應沒有問題,贏回你們的信任就夠了,坐牢什麼的 小事小 事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2/2017 14:48:02
Lailungsheng: 什麼都沒有...只看到你再討拍.意義?8+9? 12/02 14:52
claire0828: 騎在路上多少都會有死角,比方騎經十字路口,就是要 12/02 14:56
claire0828: 減速行駛到遇到突發狀況能煞停的狀態,不然發生車禍通12/02 14:56
claire0828: 常兩方都有責12/02 14:56
maniaque: 不好意思歐,要是現場履勘,發現只要有注意車行方向 12/02 20:51
maniaque: 且在速限行駛,那一定可以煞停的話,您,要怎樣跟法官解釋? 12/02 20:51
若經履刊,在速限行駛一般人皆可以煞停,就是我的錯了啊,我的反應力差,事情也就落 幕
maniaque: 講白一點,你要先舉證為何別人都閃得過,就你閃不過的理由12/02 20:52
其實當時那事已經很難證明,我猜想我是首台,所以我第一個撞到,然後讓"現場"已經變 得更前方位置,是在爬坡時已經能看得到的情況。不過一切都是猜想,所以我才說我會做 實驗
maniaque: 我只能講這麼簡單,您,只有自己知道為何不看路的原因12/02 20:53
我不是不看路啦,是看到了煞車來不及
light55510: 不要騎那麼快不就沒事了 12/02 20:57
我的問題就是在此狀況是否是「在限速內,一般人無法來得及反應的」,我當然知道騎時 速5km不會撞到任何東西
malemma: 大家都說你錯,你也還是不肯摸摸鼻子啊...... 12/02 21:11
其實很多人都是假設「我騎的太快」以及「一般人能夠及時反應」的情況,理所當然,如 果事實如此,就是我的錯啦。當然也非常感謝有不少人提供我有用意見,像是我需證明, 是否沒超速,是否當時狀況真的是一般人無法反應的,是否當時警示放置妥當,並且可能 要有影片圖片證據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02:10:09
depravity: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 妳要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 12/03 09:19
depravity: 這是妳被說騎太快的原因 因為你沒能隨時停下 12/03 09:19
depravity: 如果你覺得那是坡道 請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別當危險駕駛人 12/03 09:20
depravity: 查法規別只查想找對方砸的 自己的也請先找好 = = 12/03 09:21
depravity: 理論上你該收到 一張 44 條的罰單 已經賺了就默默收下 12/03 09:23
depravity: 在路上不是沒超速就沒違規 該減速沒減也該收罰單 12/03 09:26
depravity: 明明就是個路上三寶級的危險駕駛人 你該慶幸沒花啥代價12/03 09:38
depravity: 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要是是台貴桑桑的重機或生命體 12/03 09:39
depravity: 妳還有心情在這硬ㄠ 開坐牢玩笑? 12/03 09:39
depravity: 妳在速限內不重要別人能不能反應也不重要 12/03 09:40
depravity: 法條的規定就是妳要減速到你能做好隨時停車準備的速度12/03 09:40
depravity: 撞上就是沒做好不夠慢 就是違規 12/03 09:41
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即使停下,好羨慕你啊。若交通安全93適用任何情況,不然怎麼會有前 一起車禍,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本來就是容易車禍路段,每次有車禍也 都會爭「警示夠不夠明顯」「有無超速」,我絕對不是首例。而且也確實有,警示應放在 坡底之說。而且我早同意,以後會在經此路段減慢,但同時我也認為我的情況是大多數人 都會發生的。也謝謝你對此事件提供法規知識,你的部分,我也一併補充在本文上方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1:54:34
maniaque: 給原PO : 你前面有幾台車跟你一樣翻車了??? 12/03 11:55
maniaque: 若警車已經停好一段,一堆機車都通過沒事,就只有你翻 12/03 11:55
maniaque: 你怎麼跟法官講 "這是大多數人都會發生"???12/03 11:55
maniaque: 順道說一句很白的,當你說 "對交通法規不了解"12/03 11:56
maniaque: 那法官說:那你的駕照我要一併撤銷掉.... 12/03 11:57
maniaque: 中華民國不能夠讓一個不懂交通法規的人取得國家發的駕照 12/03 11:57
maniaque: 換言之,根據發出駕照的基本精神就是 "法規要遵守" 12/03 11:57
maniaque: 你沒有任何理由說 "我不懂交通法規,但我要有駕照" 12/03 11:58
maniaque: 先去搞清楚 "為何國家發給你駕照" 這個道理 12/03 11:58
maniaque: 要是你說你不熟法規,那任何人都可以質疑你的駕照合法性 12/03 11:59
maniaque: 台灣的駕照不是國民身份證,不具有平等發給的憲法原則 12/03 11:59
maniaque: 對,若大家都違反交通規則不看路的話,那真的應該都跟你 12/03 12:00
maniaque: 一樣,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就很大很大 12/03 12:01
maniaque: 所以別人有看路,沒事,你沒看路,有事,就這麼簡單... 12/03 12:01
我其實在猜,因為我是首台,所以撞上(若我不是則會是他人),而針對在我之後為何沒 有下一起追撞,我認為是整個現場被諾至更前面,能使爬坡時就能發現的地方,然後那座 橋,汽機車上橋時間是分開的,8成的騎士都是騎在汽車道的,所以有8成騎士根本不會與 機車道的事情有關,然後我不是沒看路啦,我是有看,無法即時停下,就像是我們一般發 生追撞的朋友會說來不及反應而不是說沒在看。再來針對你說我對交通法規不熟的事,我 真的很不應該啊,我對不起大家,我應該要回去背清楚,並且定期回考駕照。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29:37
yesohya: 如果別人也會你早被你後面那台撞上了12/03 12:29
你言下之意,所有造成車撞車的事件,都是後方撞人的人的問題?我隨便查都一堆無法即 時反應的車禍,有可能未保持車距,可能車速過快,但也有可能是前方車子的問題啊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35:40
maniaque: 給原PO....您怎確認你是"警察停車之後的第一台"??? 12/03 12:47
maniaque: 照您的想法,以當時的交通狀況,應該警察停下來,後面就是 12/03 12:47
maniaque: 你立刻追撞上去,才符合您所說的 "我是首台",沒錯吧 12/03 12:48
目前無法證明,一切都是我的猜想,疑點太多,所以我需要想辦法,證明此狀況是大部分 人無法反應的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0:17
maniaque: 再者,今天你撞上倒下,後面有沒有人跟著撞上??? 12/03 12:49
maniaque: 奇怪了,照視野來講,應該您會被後面追撞上去才合理. 12/03 12:49
maniaque: 您撞上看不到的機車而摔車,換言之,您也會在那個範圍內 12/03 12:50
maniaque: 倒在地上,機車也是....那...有發生連環追撞嘛?? 12/03 12:50
我認為不管有沒有視線盲區,跟會不會造成連環車禍有關係,但不是必然會造成,就像有 的人會撞到闖紅燈的人,有的人又可以順利避開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2:39
maniaque: 您一直強調您自己怎樣,怎不從廣域範圍去想想 12/03 12:51
maniaque: "自己陳述的,換個角度來看,合理不合理" 12/03 12:51
yesohya: 我就是這意思 如果別人也一樣 她該被撞了不是在這凹 12/03 12:52
maniaque: 我個人對您的論述唯一合理的地方就是 12/03 12:52
maniaque: 今天要是放三角反光,我就不會傷這麼重(不管我有沒有看)12/03 12:52
我不是說必要放三角,我也很早就知道警察據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擺放機車閃警示能即可 ,所以我要證明的是他擺放位置,無法令一般人即時反應以致撞上
maniaque: 反過來講,今天要是一個人在現場指揮,被你就這樣撞上去 12/03 12:53
maniaque: 您是不是也要說 "為何要用人指揮,不放三角反光標誌"??12/03 12:53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6:03
maniaque: "要是放三角反光,我就不會撞傷甚至撞死指揮者" 12/03 12:54
maniaque: 您覺得,這樣子,以您的邏輯來看,合理不合理?? 12/03 12:54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7:13
maniaque: "一般人"?? 已經講很多了,請不要再跳針好嘛???12/03 12:57
maniaque: 前面已經講了,那麼多輛機車騎士經過都沒撞上12/03 12:57
你說我無法證明我是首輛,你也不行,你無法證明很多車已經經過,我也不行,不用爭這 個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2:58:48
maniaque: 就只有"您一個人"撞上,試問,前面那些沒撞上的大多數人 12/03 12:58
maniaque: 是"一般人" ,還是 "您"="一般人" 那些多數騎士非一般人? 12/03 12:59
maniaque: 是您要求償,當然是您舉證,讓警方反證你的疏失沒看路12/03 12:59
maniaque: 是您要舉證好嘛....一直說 一般人一般人,是您耶~~~12/03 13:00
我本文開頭早就說了,「這是我需要證明的,這是我需要處理的部分,而不用再討論我是 否過快、是否一般人能反應、警示是否明顯」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02:45
maniaque: 總之,個人希望警察先開罰單,然後您先交三百塊撤罰單 12/03 13:01
maniaque: 然後在行政法院先被洗臉,之後刑事被洗臉,民事再被洗臉 12/03 13:01
maniaque: OK ? 講完了,您自己玩吧. 12/03 13:02
maniaque: 個人只能說,警察不會這麼白目亂停車讓不確定駕駛人看不12/03 13:02
我從來沒有說他亂停車,我從來沒有說他這麼做錯了,我很早就說我很體諒。但同時我也 認為我的狀況合理。他不會白目亂停,我也不會沒事撞人
maniaque: 到,你要行使憲法訴訟權恣意興訟,是你的自由意志,無法干12/03 13:03
maniaque: 涉. 12/03 13:03
我本文也有說「我不是一定要請求到賠償,我只希望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若如我 所認為,我就拿出有利證據向對方求償,若是我錯就自己摸摸鼻子。」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05:00
maniaque: 但,檢舉濫訟造成基層警察壓力也是不爭的事實12/03 13:04
maniaque: 原PO也請不用再那邊說 大多數人 一般人 都會撞上 12/03 13:04
maniaque: 道理不通的理由,就少拿出來給法官檢察官看.....12/03 13:05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07:04 我沒有道理不通啊,我只是無法證明而已,反過來就如同你們只是嘴上說說,無法證明, 爭這個有甚麼意義。你們不也一直說,一般人不會這樣,就像我說一般人會這樣,有甚麼 兩樣。更何況我的問題已經解決了。 ※ 編輯: yichenluo (218.173.140.124), 12/03/2017 13:13:56
pilifonbao: 算你衰 12/04 01:33
yesohya: 妳還弄錯一個 那個示警是要讓妳不要撞上前面車禍 12/04 02:40
yesohya: 示警物被妳撞上 對前事件來說是可以接受的 12/04 02:40
yesohya: 然後你自己不安全駕駛受傷是你自己問題 12/04 02:41
yesohya: 示警物作用不是不讓妳撞上示警物 妳不用看的要用撞的 12/04 02:41
yesohya: 它算另類達成目標 XDDDD 12/04 02:41
alog: 請裝行車記錄器,剩下我幫不了你,40時速真的很慢,撞上我 12/04 20:41
alog: 不確定你是不是超速 還是你來令片或煞車皮沒在換 12/04 20:41
samnpc: 擺機車那麼大台你看不到,擺三角錐之類你就會看到... 12/04 21:06
yesohya: 不是會看到是 撞上傷比較輕不爽的程度會比較低 XD 12/04 21:55
depravity: 到底怎麼樣的人可以教育出你這種邏輯和閱讀能力 12/05 10:04
depravity: 我是說跟據法規都是妳的錯,不是說對方可能這樣反擊 12/05 10:04
depravity: 要引用請不要恣意亂改 不然就把我ID拿掉 12/05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