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沒有 12/03 11:54
推 iscu: 有 12/03 11:57
→ iscu: 坐等u大師高見 12/03 11:58
個人認為
雖然限量商品對商家而言,不論是一個人全買完,還是很多人買完
賺的錢都一樣,但是意義並不同
限量一人一個也是為了推廣給更多的人
而以不正當的方式,使得商品無法推廣給更多人
而謊稱尚未買過而去買,即是以詐術造成商家的損失,使商家無法達到原本推廣的目的
→ maniaque: holly u holly u ~~~ 12/03 12:01
※ 編輯: ultratimes (114.27.169.99), 12/03/2017 13:11:25
推 alog: 1) 在真實環境下,賣家可以使用一定的驗證方式來做限量的購 12/03 15:04
→ alog: 買處理,至少門檻可以拉高到一個程度 2) 詐欺被歸類在財產 12/03 15:04
→ alog: 犯罪,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且賣家未受到實際的財產損害,很 12/03 15:04
→ alog: 難有詐欺的構成。3) 行銷上的預期未符合他所想而覺得有損失 12/03 15:04
→ alog: 應該由賣方日後舉辦同類型活動時設計更嚴謹的門檻或是積極 12/03 15:04
→ alog: 的紀錄驗證 4) 講點無關的,除了手工製品,事實上也很難有真 12/03 15:04
→ alog: 實的限量,因為生產一樣東西從製造、開模/產線都會產出一定 12/03 15:04
→ alog: 的數量,不會有真的只產十幾個、百個,限量供應只是一個行銷 12/03 15:04
→ alog: 上的一種手法。 12/03 15:04
→ yesohya: 另外的說法 所有的東西都是限量的 只是量的大小問題 XD 12/03 15:27
→ yesohya: 年產十億隻手機 也是限量啊 只是這量有點大 XD 12/03 15:28
在此說的不是限量供應,而是限定一人只能買一個或兩個
廠商應該自行做好防堵機制沒錯,但廠商沒有做好防堵,不代表消費者就可以鑽漏洞吧
※ 編輯: ultratimes (114.27.169.99), 12/03/2017 15:45:55
推 alog: 1) 選擇不鑽漏洞、不貪是我們道德修養上的成果;法律是一種 12/03 16:18
→ alog: 制度,沒有制訂的部分你很難要求別人不能這麼做,要期望他 12/03 16:18
→ alog: 們不會這麼做,可能也要有專法、或從現有條文做部分修正,只 12/03 16:18
→ alog: 是即使是這樣,像酒駕明明有刑責,問題每一天都會發生,每幾 12/03 16:18
→ alog: 週就來一個很嚴重的,你說怎麼阻止有些人就是會這樣幹,然 12/03 16:18
→ alog: 後讓別人家庭親人沒了陷入困境,有些人的同理心就是真的沒 12/03 16:18
→ alog: 有,素養問題真的沒辦法 2) 我有寫試用品索取的程式系統給 12/03 16:18
→ alog: 客戶用於行銷跟其他的整合,曾經我統計過,萬人以上的名單 12/03 16:18
→ alog: 內就會有一百人會用重複的資料進行索取,至少 2 到 3次 以上 12/03 16:18
→ alog: 還有 6 到 8 次,曾經問過客戶有沒有需要特別進行處理,對 12/03 16:18
→ alog: 方是覺得還好,頂多浪費一點郵資,當然有些誇張的就事後特別 12/03 16:18
→ alog: mark起來試用品不出給他 12/03 16:18
推 Austronesian: 如果廠商真要一人限買一組,可以用其他認證方式 12/03 16:29
→ Austronesian: 然後偽造認證憑證就是偽造文書 12/03 16:30
→ Austronesian: 但是直接訂詐欺罪有點不合法理啊 12/03 16:30
推 KKyosuke: 不是被騙就叫詐欺 12/03 21:29
→ KKyosuke: 廠商被騙了 但是廠商並沒有損失 何來詐欺 12/03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