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NNNUF (CR7)》之銘言: : 我朋友跟別人有刑事糾紛 : 朋友是告訴人( 臺北) 被告是新竹 : 結果檢察官就讓對方去臺北跟我朋友調解呀! : 我是車禍 我朋友是妨害名譽 在網路上被罵 : 那為何他可以調 民法還是民訴第幾條有規定調解有分管轄嗎 : 不是調解委員會只要申請都可以?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法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簡單回一下 網路妨礙名譽可以用犯罪結果地所在之法院為管轄 A在新竹上網罵B,B在台北上網發現被罵,所以可以主張犯罪結果地在台北 所以台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都有管轄權 也因此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台北開. 但是你的部分是完全不同的case,犯罪地在高雄, 所以書記官說沒有管轄權這點並沒有錯 然後一點個人的意見 訴訟本來就很累,正義是要錢跟時間的 如果連跑個高雄都懶,你可以選擇撤告,而不是跑上來胡亂抱怨一通 本版不具有心靈安慰之功能,你可以去別的地方討拍拍. 想告人,請你先好好研究法條,這是很基本的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85.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4305202.A.CE8.html ※ 編輯: hidog (61.231.185.186), 12/27/2017 0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