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NNNUF (CR7)》之銘言:
: 我朋友跟別人有刑事糾紛
: 朋友是告訴人( 臺北) 被告是新竹
: 結果檢察官就讓對方去臺北跟我朋友調解呀!
: 我是車禍 我朋友是妨害名譽 在網路上被罵
: 那為何他可以調 民法還是民訴第幾條有規定調解有分管轄嗎
: 不是調解委員會只要申請都可以?
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法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簡單回一下
網路妨礙名譽可以用犯罪結果地所在之法院為管轄
A在新竹上網罵B,B在台北上網發現被罵,所以可以主張犯罪結果地在台北
所以台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都有管轄權
也因此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台北開.
但是你的部分是完全不同的case,犯罪地在高雄,
所以書記官說沒有管轄權這點並沒有錯
然後一點個人的意見
訴訟本來就很累,正義是要錢跟時間的
如果連跑個高雄都懶,你可以選擇撤告,而不是跑上來胡亂抱怨一通
本版不具有心靈安慰之功能,你可以去別的地方討拍拍.
想告人,請你先好好研究法條,這是很基本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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