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log: 1) 以我工作的經驗是慎選對象優先,你的東西夠熱門必然會發 12/30 23:59
→ alog: 生你的合作夥伴私底下偷偷找人另外做 2) 看你是實體還是虛 12/30 23:59
→ alog: 擬的產品,例如實體的部分你必須在專利要卡位(申請到過時 12/30 23:59
→ alog: 間很長)、研究、企劃、開發製造都要有留一手,合作工作要 12/30 23:59
→ alog: 切細或是不要讓對方知道太多細節;而若產品偏向透過網路的 12/30 23:59
→ alog: 那種,例如網站提供服務,說真的,內部人員或合作夥伴只要程 12/30 23:59
→ alog: 式碼、資料庫的部分資訊、文件帶走通常、或知道某些技術的 12/30 23:59
→ alog: 片段,沒意外可以複製出六~七分像,剩下由對方另找團隊再 12/30 23:59
→ alog: 補齊,以前剛好有個客戶跟我們合作,跟客戶的配合的軟體公司 12/30 23:59
→ alog: 洽談時,意外發現他們的軟體是該開發公司偷複製他們自己前合 12/30 23:59
→ alog: 作夥伴的原始碼複製出去另改的版本,而且同時會攔截一些資 12/30 23:59
→ alog: 料,將我客戶的客戶轉到軟體公司負責人父親的事業那裡處理, 12/30 23:59
→ alog: 總之就是一整個很BP== 12/30 23:59
推 alog: 3) 最後就是,開發一個新產品很多都得依賴過往的處理、設計 12/31 00:07
→ alog: 經驗堆砌起來,非一次製作就算很成功的「新」產品,如果對 12/31 00:07
→ alog: 方很容易實現的你的東西,也意味著你的產品真的技術層次不 12/31 00:07
→ alog: 高、設計內涵、要求不夠、等等因素讓他太容易被以現成的東 12/31 00:07
→ alog: 西做變化即達到目的,搞不好講白了,中國淘寶、批發採購平台 12/31 00:07
→ alog: 都能看到,這就沒辦法哩 12/31 00:07
→ saltlake: 單純法律手段無非事前簽保密協定配事後蒐證打違約官司 12/31 04:21
→ a9301040: 千萬不要告訴別人 01/02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