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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行政訴訟聲明上訴後,補呈上訴理由期間相關規定 查行政訴訟法第245條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有問題如下 問題: 1. 法條中所言二十日,其性質為何? (法條若未指明不變,是否即非不變期間?) 2. 若二十日未提出,條文言毋庸命補正即可裁定駁回。 那裁定前補呈理由書,法院是否仍應受理? 3. 上開裁定是做成宣示(?)時就生效? 還是送達時才生效? 上開問題還請指教 光看法條還是有很多細節不清楚... 盼請版友能回覆指教,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5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7608361.A.0E8.html
Ulster: 1.通常法定期間 2.是 3.送達時 02/03 11:51
oookla: 感謝回覆 02/07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