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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契約上 第一條 『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乙方(勞工)受僱於甲方(公司) 擔任XX資深襄理一職,協助本公司YYYYY專案等工作之進行。』 第二條 『當乙方通過試用期,乙方得隨時以至少一個月前之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約 ,乙方若怠於為此通知,應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新臺幣貳萬元整之金額為違約金。』 乙方(勞工)為民國106年11月1日到職,請教一下,若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甲方 才表示繼續新合約或任何表示,乙方是否工作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不用任何口 頭或書面通知,即表示合約終止,亦即不用到公司繼續工作。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52.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7714435.A.F99.html
maniaque: 新約拒簽就好了..... 02/04 11:45
maniaque: 說,因公司遲不提出續約,本人憂慮後續收入斷炊,業已覓職 02/04 11:46
maniaque: 依據合約精神,如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租約應有一個月通知期 02/04 11:47
maniaque: 基於合約公平,如甲方續用乙方時,亦應受此條文規範 02/04 11:48
maniaque: 於一個月前提交新約供乙方簽訂 02/04 11:48
maniaque: 當然這都只是未來式 02/04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