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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uD3Jsca.jpg : 請問新聞中違規人申訴成功 : 用的是道交第幾條? : 我查不到有「明確」規範說出 : 人行道違停「駕駛人在旁就不罰 」的法條 這個案例事實應該是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 相關條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不過法律不是規定"駕駛人在旁"就"不罰" 應該理解為"駕駛人在旁"就"不得逕行舉發"(然不排除得攔截製單舉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05.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8074699.A.C44.html
a135791hdhc: 感謝 02/08 15:30
Lailungsheng: 長知識 02/08 15:31
allyoubala: 個人覺得法官已經在濫用7-2條,失去此法立法目的了 02/08 18:00
saltlake: 樓上請先列出該條立法目的再論述為何法官那樣判是扭曲 02/08 21:16
justicesword: 以前行政法教授最討厭我們學生上課的時候用「我覺得 02/08 23:00
justicesword: 」 02/08 23:00
justicesword: 教授都直接反問,你哪位? 02/08 23:01
saltlake: 覆議樓上所提教授之見解 列法條適用事實並解釋之 02/09 01:25
saltlake: 這樣才是法律意見 02/09 01:26
allyoubala: 這一條是在91年6月7日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02/09 15:01
allyoubala: 細則轉過來作為法律,所以我目前查不出這個細則的制定 02/09 15:02
allyoubala: 來源,可是依照此法第一條: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 02/09 15:02
allyoubala: 全,制定本條例。無論是臨時或是停車,都是對交通安全 02/09 15:03
allyoubala: 有危險,不就失去了本意?當然我還要再去查7-2的2項3 02/09 15:04
allyoubala: 目當初這樣制定的原因 02/09 15:04
allyoubala: 抱歉我不是學法的,我只是這段時間一直在看交通相關法 02/09 15:05
allyoubala: 規,然後剛好看到這篇文章提出我的疑惑,因為在更早之 02/09 15:05
allyoubala: 前也有個判例是民眾檢舉佔用機車停等區也被不符合7-2 02/09 15:06
allyoubala: 條2項被判免罰 02/09 15:06
allyoubala: 不行我找不到處理細則的立法說明,好像64年就有了 02/09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