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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好,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各位的想法。 朋友最近要離職,公司要追回他先前執行過的員工認股權(記名股票/國稅局已完稅), 但是他名下股份已在去年全數轉移給家人,並取得公司同意(記名股票蓋章轉讓/公司集保) 我們認為依照契約內容應該是沒有約束力了,想請教各位的意見,敬請指教! 協議書內容 https://imgur.com/a/2LtV0 1.請問已轉移第三方的股份,此契約是否還具有約束效力? 2.請問歷年的股利分紅有無受到此契約限制? 3.請問此協議書是否違反公司法267條,限制轉讓不得超過兩年的限制? 如果違反,此契約還有無約束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45.1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0560451.A.FA6.html
maniaque: 折現還公司,或者是去買來還,就好啦.... 03/09 11:03
maniaque: 轉給第三人,不就等同第三人同樣受此條款拘束?? 03/09 11:03
maniaque: 照這行為,不就是 "脫產" ?? 03/09 11:04
maniaque: 你說公司同意? 公司"那時候知道"你朋友要離職嘛??? 03/09 11:04
maniaque: 請注意,267講的是 "發行新股" 03/09 11:07
maniaque: 也就是發行新股才有兩年閉鎖期 03/09 11:08
maniaque: 若這認股權,是買公司當時的既有股權,那就無此適用 03/09 11:09
maniaque: 這張應該屬於附買回的認股權協議 03/09 11:09
Slazenger: 如是盈餘轉增資提列的員工認股權 公司法167-3適用嗎? 03/10 00:37
maniaque: 照法條是新股....公司大概沒注意到這一點肉洞 03/10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