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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發行未公開股票予任職員工,在發行當年有簽署一份特別通知書,載明在限定期間,員工離職或資遣者,公司可購回股份。 限定期間是民國95-97年 股東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發放股利,都有申報 日前因個人因素要過戶給配偶 經過多方確認(包含經濟部商業司)已確定該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條,股東得轉讓股份 但公司財務部認為,通知書已說明員工離職後僅能由公司贖回,不得轉讓 過戶 繼承。 然後不停跳針「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 即使我已說明公司法163條後對方仍無動於衷 請問板友目前是否僅能走民事訴訟,才能要求公司讓股東過戶? 訴訟程序是怎麼開始?寄出存證信函嗎?或是可以直接去簡易庭遞送訴狀? 勞煩有經驗的板友給予建議,感謝各位~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244.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2744522.A.878.html
maniaque: 得->有選擇 ,換言之,若一開始選擇,自願放棄...那... 04/03 16:36
saltlake: 特別通知書...公司"可""購回"股份 <- 公司有權選擇買或 04/03 17:28
saltlake: 不買。 可即便公司要買,價錢也要公司與員工雙方合意 04/03 17:29
saltlake: 難道該通知書把售價都註明了? 04/03 17:29
saltlake: 所列公司法的規定如上網友所書 對發問人幫助不大 04/03 17:30
saltlake: 因為所列條款是"得"這種非強行條款 04/03 17:30
qtduck: 所以,即使已經不是在不得轉讓的限定期間內,只要有同意這 04/03 18:01
qtduck: 份文件,公司都有權力在股東要轉移股份時將股份收回嗎? 04/03 18:01
saltlake: 法律或法規有強制規定則必須依循,無強制規定則依契約 04/03 18:58
saltlake: 特別通知書是公司與員工契約的一種。契約約定: 04/03 18:59
saltlake: 在限定期間... <- 那就是在該期間內 "員工...股份" 04/03 19:00
saltlake: 限定期間之外,除非公司與員工有其他約定,當然無限制 04/03 19:00
saltlake: 所謂「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之主張顯然與通知書文字 04/03 19:01
saltlake: 載明"在限定期間" 相抵觸。 04/03 19:01
saltlake: 最終,契約當事人雙方對契約條文解釋未得合意,請洽法院 04/03 19:02
qtduck: 感謝m大與s大很詳細的說明,謝謝~ 04/04 00:24
maniaque: 基本上呢,你上法院告,公司會輸......就醬..... 04/04 01:48
maniaque: 但畢竟你只是節錄通知書內容,若這內容違反的不是公司法 04/04 01:49
maniaque: 而是別的法律,那契約牴觸法律命令者,基本上是無效... 04/04 01:49
maniaque: 單要我講,我說這份牴觸了憲法財產權,你信不信?? 04/04 01:50
maniaque: 更不用講民法裡面的條文 04/04 01:50
qtduck: M大感謝您的補充,通知書第一到三條連貫起來是「依公司法2 04/04 15:55
qtduck: 76,在限定期間95年4月至97年4月不得轉讓,若離職或資遣, 04/04 15:55
qtduck: 以公司規定洽特定人依面額認購」。我想我會主張公司法163 04/04 15:55
qtduck: 條後,再詳述股份已不在限制期限內,且目前公司提不出證明 04/04 15:55
qtduck: 97年4月後是否有其他文件來限制轉讓。憲法的部份很感謝您 04/04 15:55
qtduck: 的提議,我會去研究一下再看看怎麼寫進訴狀。 04/04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