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得->有選擇 ,換言之,若一開始選擇,自願放棄...那... 04/03 16:36
→ saltlake: 特別通知書...公司"可""購回"股份 <- 公司有權選擇買或 04/03 17:28
→ saltlake: 不買。 可即便公司要買,價錢也要公司與員工雙方合意 04/03 17:29
→ saltlake: 難道該通知書把售價都註明了? 04/03 17:29
→ saltlake: 所列公司法的規定如上網友所書 對發問人幫助不大 04/03 17:30
→ saltlake: 因為所列條款是"得"這種非強行條款 04/03 17:30
→ qtduck: 所以,即使已經不是在不得轉讓的限定期間內,只要有同意這 04/03 18:01
→ qtduck: 份文件,公司都有權力在股東要轉移股份時將股份收回嗎? 04/03 18:01
→ saltlake: 法律或法規有強制規定則必須依循,無強制規定則依契約 04/03 18:58
→ saltlake: 特別通知書是公司與員工契約的一種。契約約定: 04/03 18:59
→ saltlake: 在限定期間... <- 那就是在該期間內 "員工...股份" 04/03 19:00
→ saltlake: 限定期間之外,除非公司與員工有其他約定,當然無限制 04/03 19:00
→ saltlake: 所謂「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之主張顯然與通知書文字 04/03 19:01
→ saltlake: 載明"在限定期間" 相抵觸。 04/03 19:01
→ saltlake: 最終,契約當事人雙方對契約條文解釋未得合意,請洽法院 04/03 19:02
→ qtduck: 感謝m大與s大很詳細的說明,謝謝~ 04/04 00:24
→ maniaque: 基本上呢,你上法院告,公司會輸......就醬..... 04/04 01:48
→ maniaque: 但畢竟你只是節錄通知書內容,若這內容違反的不是公司法 04/04 01:49
→ maniaque: 而是別的法律,那契約牴觸法律命令者,基本上是無效... 04/04 01:49
→ maniaque: 單要我講,我說這份牴觸了憲法財產權,你信不信?? 04/04 01:50
→ maniaque: 更不用講民法裡面的條文 04/04 01:50
→ qtduck: M大感謝您的補充,通知書第一到三條連貫起來是「依公司法2 04/04 15:55
→ qtduck: 76,在限定期間95年4月至97年4月不得轉讓,若離職或資遣, 04/04 15:55
→ qtduck: 以公司規定洽特定人依面額認購」。我想我會主張公司法163 04/04 15:55
→ qtduck: 條後,再詳述股份已不在限制期限內,且目前公司提不出證明 04/04 15:55
→ qtduck: 97年4月後是否有其他文件來限制轉讓。憲法的部份很感謝您 04/04 15:55
→ qtduck: 的提議,我會去研究一下再看看怎麼寫進訴狀。 04/04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