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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工地內的倉庫有材料被偷,有立即報警, 經自行調閱附近監視器後,發現臨時工人A涉有重嫌, 經檢察官開偵查庭後, 工人A於偵查庭上只承認有翻窗侵入倉庫, 理由是要取回遺忘在倉庫內的工具,但否認竊盜。 因監視器沒有拍到明確搬贓物畫面, 所以檢察官最後是以竊盜要件不足,竊盜罪以不起訴處分。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1)若竊盜罪要件不符合,較輕微的侵入住居罪呢? (2)看一些竊盜案文章,有拍到嫌犯入侵住宅,但沒搬贓物畫面, 相關回應都沒提到侵入住居罪,是實務上這條對竊嫌沒用嗎? (3)若有機會符合侵入住居罪,請問我該進行什麼法律動作? 檢察官的不起訴書上,偵查庭上都沒提到侵入住居罪, 所以有先去地方法院法扶諮詢過, 給的答案是有些檢察官才會在庭上詢問是否也要告侵入住居, 建議我可以去地檢署問問。 去地檢署,刑事訴訟輔導窗口給的回答是不清楚, 建議我直接按鈴提告妨礙自由 or 地檢署有免費律師諮詢,請詢問律師。 通常流程是該直接提告 or 根據不起訴書,具狀申請再議? 還煩請板上專家釋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5.5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6805049.A.78C.html
scott2009: 書狀貼上來看看 05/20 16:42
#1P6qWPi6 (LAW) 剛看這邊文章,請問不起訴書方便在網路公開嗎? 剛自己去地檢察署網站是也沒查到不起訴書。
Lailungsheng: 根據不起訴書,具狀申請再議.<-?因為一罪不兩罰? 05/20 16:57
這意思是要我申請再議,具狀時要提及一罪不兩罰?
KHlawtel: 倉庫非住宅,無法成立侵入住宅罪 05/20 19:10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不算住宅的話,算建築物嗎?
maniaque: 推測大概是兩段式吧,原PO知道這意思嗎??? 05/20 19:46
不好意思,m大說的兩段式我看不太懂
maniaque: 第一階段:把相中物,移至到不顯眼的地方藏匿(仍在廠內) 05/20 20:27
maniaque: 第二階段:等風頭過後,再把東西拿走,或者是交由他人取走 05/20 20:28
原來是說偷東西用兩段式阿, 這部分比對監視器相關畫面,應該是一段式而已。 ※ 編輯: pairsed (182.235.58.9), 05/20/2018 20: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