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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hD3zoYL.jpg 問1:證物名稱及件數可以先不寫? 問2:我是準備程序認罪,而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的,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轉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合議 庭 公鑒 的寫法是否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225.17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8426620.A.FBC.html ※ 編輯: cloud0128 (39.10.225.170), 06/08/2018 1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