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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41條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最後是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哪項為計算基準折算一日是如何決定的呢 還有要如何才能判斷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呢 是以犯後態度來決定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3.106.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31751019.A.0D7.html
maniaque: 現在都是一千塊吧....沒有動到2千以上的.... 07/16 22:33
justicesword: 主要是看被告資力,剛就看到一件107年酒駕,3000折 07/16 23:08
justicesword: 算一日的 07/16 23:08
maniaque: 還真的有?? 我還真的沒看過..... 07/16 23:17
loveflames: 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07/17 08:49
sindyevil: 兩千三千的都有用到 不少高階主管或老闆呢! 07/17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