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基本上如果簽的合約有衝突時 以優於消費者為原則 07/18 23:02
→ iscu: 訂金既收 概不退還 與法令衝突 無效07/18 23:03
所以飯店跟我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訂金也是有機會拿的回來囉?
※ 編輯: ale9518 (180.204.179.79), 07/18/2018 23:33:43
→ saltlake: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07/19 07:34
→ saltlake: 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07/19 07:34
所以說我後面的定型化契約,即使雙方簽署簽字,也無法保證我可以拿回訂金嗎?
※ 編輯: ale9518 (180.204.179.79), 07/19/2018 07:57:37
→ alog: 我覺得,你直接去一趟談一談就好了 07/19 11:13
→ saltlake: 根據民法規定,違約的責任是發問人,所以不能取回定金。 07/19 17:29
→ saltlake: 除非當初雙方的契約規定,就算發問人違約也可以取回定金 07/19 17:29
→ saltlake: 。這不是光主張因為是消費定型契約,所以對消費者不利 07/19 17:30
→ saltlake: 的條款通通無效。真要這麼簡單粗暴,誰要做消費者的生意 07/19 17:30
→ saltlake: ?千錯萬錯都是業者的錯,所有責任都是業者的,哪有這麼 07/19 17:31
→ saltlake: 好的事情。 07/19 17:31
→ CCWck: 九十天以上就是拿回全額 07/20 00:30
→ CCWck: 定型化契約就是要保護消費者 這條是任意解約條款 07/20 00:32
→ CCWck: 沒有什麼可歸責的問題 07/20 00:32
→ saltlake: 之前沒注意到 衛福部版的婚宴(訂席)定型化契約 裡面有 07/20 00:39
→ saltlake: 多於90天以上通知業者取消可取回百分百定金這條 07/20 00:39
→ saltlake: 也就是第六條。既然有這條在雙方簽訂的契約裡,就算業者 07/20 00:40
→ saltlake: 在收據又加寫和該條衝突的約定,那回到消保法解釋契約 07/20 00:41
→ saltlake: 應朝對消費者有利方向解釋 07/20 00:41
→ saltlake: 但假設所簽契約確實是衛服部那板而有第6條 07/20 00:43
→ saltlake: 甲方任意解除契約 的規定,那規定對各種不同通知解約日 07/20 00:44
→ saltlake: 有訂金退還的不同百分比規定,所以趁早通知並且把通知 07/20 00:45
→ saltlake: 存證。07/20 00:45
謝謝各位的資訊分享,我知道是我自己的問題,但是出於私心還是會希望把錢可以拿回來。
今日也前往解約了,飯店方的訂席人員也很nice的跟我說放心,他們就是按照行政院的定型化契約,因此可以拿回全額訂金,也讓我著實鬆了一口氣。
最後還是要再次感謝,有提供給我各方面想法的各位。
※ 編輯: ale9518 (175.97.51.2), 07/22/2018 15: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