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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星期二到新竹地檢署偵查庭 告訴人兼證人身分 當初忘了領日費與旅費 後來打電話給書記 請他跟檢察官申請 檢察官睜眼說瞎話 請書記回我說 當天是用告訴人身分傳我,不是證人 我就直接回他說 這種是騙騙不懂法律的人 我說刑事訴訟法194條與178條是相對的 那他不要在傳票上寫證人阿 然後我在庭上亂說話,她不要用偽證罪辦我啊 我也可以不要到阿,她不要用刑事訴訟法178條 拘提我,或對我罰款 書記官最後叫我送呈報狀 問題: 告訴人兼證人身分 是否能領取證人日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9.119.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35599053.A.2AC.html
loveflames: 告訴人本來就不能領旅費了,難不成你告人還可以不用舉 08/30 11:31
loveflames: 證嗎 08/30 11:31
你確定他不是要防止我沒出庭?
scott2009: 沒叫你揹信箱很不錯了,偵查中的王者 08/30 11:54
看不懂 ※ 編輯: magic704226 (61.219.119.49), 08/30/2018 11:57:46
darkMood: 你明明就說你是懂法律的人,那你還問.................. 09/01 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