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這問題很複雜,要先從訴訟標的的界定開始,沒請律師很難 10/01 23:08
→ Hermess: 要不要考慮土地法第34條之1。直接出售給自己人。再買回 10/02 00:30
→ Hermess: 來。 10/02 00:30
→ Hermess: 同一個門牌嗎? 10/02 00:30
→ laruku0601: 同一個門牌沒錯喔,但其實我父母只是還在想有無辦法 10/02 06:30
→ laruku0601: 可以不要付租給她繼續掛招牌,她那份是買不到了 10/02 06:31
→ a1679210: 很簡單 去法院申請 這位法官回避 理由自己想 10/02 09:56
→ Afun2009: 更簡單的是:找律師 10/02 10:07
→ yesohya: 就是到第三次還是不肯請律師的意思 ? 10/03 11:16
→ scott2009: 輸贏低於五萬請律師先輸五萬 10/03 15:19
→ laruku0601: 抱歉這邊忘了補充,招牌這件事我父母有請律師 10/03 23:07
→ laruku0601: 但就是在程序準備庭的時候判我們輸的法官說了既判力 10/03 23:08
→ laruku0601: 所以我父母才這麼苦惱,還想再問一件事就是 10/03 23:10
→ laruku0601: 我父母已經有4/5持份,A女的1/5不賣就沒她皮條了嗎XD 10/03 23:10
→ laruku0601: 在這先感謝各位的回答,謝謝 10/03 23:11
→ jasontzymann: 為何A女有持分還有房子和誰租的? 10/04 01:08
→ laruku0601: 因為房子原本就是5人持有,我父母向其他4人購入持份 10/04 03:23
→ Hermess: 就不會買不到啊。你們都持有4/5了。很容易買到她那份。 10/04 03:25
→ Hermess: 是我就直接買過來。問題會一直有的 10/04 03:26
→ laruku0601: 父母目前跟她已經是死對頭,還有辦法買到嗎XD 10/04 04:54
→ Hermess: 當然。我上面有說啊。土地法34-1 10/04 11:32
推 labil01: 資訊太匱乏了。 僅就既判力說明,基於禁反言誠信原則, 10/04 12:07
→ labil01: 當事人已受程序保障下,判決已確定故無法再審。也就是一 10/04 12:07
→ labil01: 事不再理(民訴401)。誠心建議1.找律師2.要省錢也要找 10/04 12:07
→ labil01: 個法律相關親友提供完整資料諮詢。 10/04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