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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一種情況,有專用法條 但不是特別法,而都是同一位階的法律 例如 A條 過失致死 B條 特殊情況的過失致死 先假設AB兩條都是同位階 (同為普通法) 通常會出現B條,是因為B條針對特殊情況,會比A條更重 但假如,今天修法,把A條的罪刑修得比B還重 那若發生B可適用的特殊情況,仍是要以B條適用為優先? 還是因為A的罪刑已經超過B了,所以改用A? (假設修法時,B並沒有同步被廢除或同步修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253.1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39766885.A.1FB.html
Ulster: ....B條也可能比較輕,例如毀損罪 10/17 20:27
Ulster: 差點忘了,還有偽造特種文書 10/17 21:30
dreamsletter: 你講的是變體構成要件的問題吧 適用上就是變體的會 10/18 02:05
dreamsletter: 優於一般的 10/18 02:05
panxchan1118: 不要理他 10/18 05:58
GGononder: 他又要來了 10/18 15:49
A791027A: 大師好 10/18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