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123wal (wewe)
看板LAW
標題[請益]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之問題
時間Sun Oct 28 12:54:03 2018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
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小弟想請問“不得訴請撤銷之意思”是指?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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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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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yosuke: 原本行政處分有救濟期間 10/28 13:44
→ phlock27: 請求撤銷的意思表示,意思為得提起救濟的時效過了之後= 11/01 13:22
→ phlock27: 不能訴請撤銷 11/01 13:22
推 griswold: 請參閱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81條 11/01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