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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 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小弟想請問“不得訴請撤銷之意思”是指?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6.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0702446.A.DF2.html
KKyosuke: 原本行政處分有救濟期間 10/28 13:44
phlock27: 請求撤銷的意思表示,意思為得提起救濟的時效過了之後= 11/01 13:22
phlock27: 不能訴請撤銷 11/01 13:22
griswold: 請參閱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81條 11/01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