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anana321: 像這種ip資料保存多久啊11/11 13:44
目前政府規定遊戲歷程保留不得低於30天。一般遊戲公司保存是3個月左右。
※ 編輯: Hermess (223.137.222.55), 11/11/2018 13:49:04
→ showeig: 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簡 字第 1659 號刑事判決 11/11 22:08
→ showeig: 「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知悉告訴人上開遊戲角色之帳號密」 11/11 22:10
→ showeig: 你貼的判決內容,對方都承認部分事實,又不爭執調閱是否 11/11 22:11
→ showeig: 具有證據能力...11/11 22:12
→ showeig: 你大概忘記自己原本提問是什麼11/11 22:15
→ showeig: → Hermess: 而且通保法限制的是檢查官。不限制警方。11/11 22:17
不。你曲解且健忘了。我原本的問題是:【通保法實施之後是否就沒有透過ip找到被告的
判例?】因為你一直主張ip找到人是無效的。可是實務判例並非如此。所以我才會如此提
問。
→ showeig: 我說過了,實務有判決認為這樣是有問題的11/11 22:18
可是依照比例。判例認為有問題是極為少數不是嗎?
→ showeig: 例如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5號11/11 22:18
→ showeig: 如果你要反駁,至少要找一個同樣爭執警察調閱IP是不是有11/11 22:18
→ showeig: 違通保法11-1而認定沒有證據能力11/11 22:19
→ showeig: 這個不是沒有法院認為警察可以直接調閱的11/11 22:19
→ showeig: 例如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11/11 22:19
我舉的案例就是如此。法官是透過ip以及遊戲歷程來認定被告有罪。
而ip及遊戲歷程都屬於通保法11-1的【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
而被告是反駁說該帳號不是由他所用。所以如果如您說的不具證據力。這件理論上是不會
起訴的。
推 hidog: 老實講爭這個沒意義,我會覺得實務上拼法官心證是很危險的11/11 22:44
→ hidog: 一件事情...11/11 22:44
→ hidog: 真的遇到類似案件被起訴,拿取得IP不合法當抗辯理由,賭輸了11/11 22:44
→ hidog: 就是直接被判刑...11/11 22:44
推 v3su: showeig 大大,有關於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3號,這類型的都11/11 22:45
→ v3su: 是隸屬於專業法院進行審理,而非一般地方法院,在專業法院(11/11 22:45
→ v3su: 庭)的涵蓋上都較講求專業領域證據,不管是通保法、搜索票、11/11 22:45
→ v3su: 現行逮捕,都會被謹慎進行(例民代涉及貪污,搜索及監聽的通11/11 22:45
→ v3su: 保法),而原本在探討的問題是IP,也確認了確實可以由IP發11/11 22:45
→ v3su: 公文給相關網站要求會員資料。而司法警察官的涵蓋範圍非指11/11 22:45
→ v3su: 基層員警就可隨意發函索取 11/11 22:45
推 v3su: 其實,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妨害名譽真的查不完、看不完,隨意點 11/11 22:50
→ v3su: 都可以找到IP判例,如果真的如s大您所言,這些妨害名譽(裁11/11 22:50
→ v3su: 判書有些載明報案人前往報案)究竟如何違反通保法而理應駁回11/11 22:50
→ v3su: ?11/11 22:50
推 showeig: hidog,當然啦,就算法院認為是違法取證,也是有可能權衡11/11 23:03
→ showeig: 之後會讓證據過關,但假如今天對方本來就無端興訟,警方11/11 23:05
→ showeig: 透過IP找到你,這應該不OK吧11/11 23:06
是否無端興訟是由檢查官判定的吧。
糾紛如果不詢問兩造當事人。要如何判定呢?
所以很多案例就是透過ip找到當事人來偵查庭詢問。
→ showeig: 妨害名譽不一定是透過IP找到人啊,或是對方自己自白承認 11/11 23:07
是啊。還有鄰居等。甚至法庭上直接起訴。
但是您離題了。現在是討論利用ip找人是否判例。
推 hidog: 反過來講也有真的犯罪的阿 自己覺得別亂講話可以省下麻煩11/11 23:08
→ hidog: 總之定罪是一回事 找到人這點真的沒甚麼好爭辯的11/11 23:09
→ showeig: 未必只有妨害名譽才會透過IP找人啊11/11 23:12
我舉例的案子就是妨害電腦使用罪哦。
不但透過ip找人。還用遊戲歷程反駁被告答辯。以此為基礎定罪。
推 hidog: 這是舉例啦 任何網路犯罪都算在內 包含詐欺之類的11/11 23:49
所以實務上網路犯罪。使用ip找人就是蒐證的一環對吧?
※ 編輯: Hermess (36.228.154.119), 11/12/2018 02:50:16
※ 編輯: Hermess (36.228.154.119), 11/12/2018 03:08:31
→ showeig: 我再說一次,你原本爭辯說警察機關沒有受到11-1限制,實11/12 07:03
→ showeig: 務就有判決說這種論點不是對的,是你無限上綱說現在都不11/12 07:04
→ showeig: 找不到人11/12 07:06
好的好的。我瞭解了。您說的是對的。理論上警察機關會受到通保法的限制。至於實務上
您可能不清楚具體查案情況。
→ showeig: 違法取證如果不是法定絕對禁止證據,本來就會透過權衡理11/12 07:13
→ showeig: 論去決定有沒有證據能力,我哪裡說直接無效11/12 07:14
好的好的。所以之前您說的應該是我誤解了。不好意思。
→ showeig: 證據能力不是證據力,當事人沒主張這部分無證據能力11/12 07:19
→ showeig: 判例跟判決不一樣,來到法板,還是斟酌一下用字11/12 07:21
好的好的。畢竟我不像您是法律相關的專業人士。我會注意修正用詞。如果還有錯誤或不
適當的用詞也再麻煩您指正。謝謝。
另外想請教一下showeig大。
是否103年通保法施行至今。透過ip搜尋找到人且起訴的妨礙名譽案件都是無效的?
※ 編輯: Hermess (223.136.91.193), 11/12/2018 09: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