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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26848400 (請容我思考一下)》之銘言: : 我弟是國二的學生 : 之前因為課堂上同學太吵 科任導師又不處理 他用錄音筆錄音(其他人不 : 曉得)想讓班導處理 結果班導說他違反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 屬於公訴罪 : 要把他送辦 然後學校開恩只要記過即可 先不管記過的部分 前面妨害秘 : 密罪真的是像導師說的那樣嗎? 謝謝 前言:班導沒有法律知識。 釐清: 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教育問題。 說明: 探討你弟的行為對老師造成的困擾 1.科任老師不管,看來非升學學校,導師想惹麻煩? 2.錄音留下證據,日後如何收拾? 3.不論動機好壞,你弟對導師是個麻煩。 4.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比解決問題容易。 對策:請交由家長處理 對策:請交由家長處理 1.以和為貴,沒必要與老師衝突,先用平和方式談判, 先避免被送出記過=>法律是最後手段。 2.記得強調錄音是為了做筆記複習用的。(重點) 雖然不涉及315-1妨礙秘密,但沒必要搞成是蒐證... 3.保留證據,尤其是老師傳line講這麼明, 如果真的被記過, 就發文教育局申訴, 若不受理相信水果日報會很高興有好素材可以寫, 可能也有律師會發表法律意見 =為了符合law版版名的補充= 315-1要件檢核 1.無故:可以主張做筆記複習。ng 2.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符合。 3.竊錄:未經過允許,有待商榷。看錄音筆是放桌上還是書包。 4:他人:科任教師、同學。符合 5:非公開:教室上課為公開場合。ng 6: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活動、言論 、談話應該都有。符合。 以上要件均須符合,才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案連可罰性跟罪責都毋需檢核。 另 刑319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05.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3160604.A.412.html ※ 編輯: labil01 (111.252.105.171), 11/25/2018 23:56:50
a9301040: 教室雖然為公開場所,但也不是所有活動均公開。例如: 11/26 10:09
a9301040: 兩個同學在講悄悄話,被錄下,這是明顯的妨礙秘密。因 11/26 10:09
a9301040: 此不同的情況會有不同的結果,為何帶錄音筆到校,學生與 11/26 10:09
a9301040: 老師或其他學生,有何衝突?均是未明之事 11/26 10:09
a26848400: 感謝大家的熱心回答 如果有需要會在上來詢問的 謝謝 11/26 15:06
okokokya: 專業 12/04 08:41
g84niwtf: 很pro的解說 12/05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