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luhihi: 教唆是從犯 從屬於正犯 所以要看正犯犯了什麼事 12/04 21:35
→ luluhihi: 如果是教唆殺人 不能免責 12/04 21:37
→ luluhihi: 可以參考大法官435解釋 12/04 21:41
推 v3su: 立委罵髒話不是沒觸犯公然侮辱,而是沒人提告,如果立委有免 12/04 22:11
→ v3su: 責權,邱議瑩就不會被提告且判決 12/04 22:11
立委在立法院內是有的,沒有的是立法院外
我覺得要解釋 言論免責,應該先研究那些刑責是可以透過言論成立的
29條教唆罪 可成立各分則的罪名
151條恐嚇公眾罪
153條煽惑罪
309公然侮辱
310妨礙名譽
312 對死者之公然侮辱 妨礙名譽
346條恐嚇
如果有言論免責權,是否以上罪名都可以免責?
※ 編輯: ultratimes (1.172.243.200), 12/04/2018 22:50:13
推 v3su: 教唆較難定論,因為需由意圖使第三人聽從並且損及法益,但這 12/04 23:01
→ v3su: 類的刑事責任很難界定,因為大多教唆者會介入犯罪行為(如電 12/04 23:01
→ v3su: 話數度指使或寫成犯罪手冊,如詐騙集團),所以大多變成是 12/04 23:01
→ v3su: 正犯或是共犯。 12/04 23:01
推 KKyosuke: 立委在立院內有言論免責權 但不是一切都免責 12/04 23:14
→ KKyosuke: 雖然那個保護傘很大還是有限縮範圍的 12/04 23:14
推 CCWck: 理由書: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 12/05 00:22
→ CCWck: 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12/05 00:22
推 cute101037: 教唆不是(言論)歐,教唆說出的話是他實現犯罪的手法。 12/05 00:23
→ cute101037: 舉例教唆殺人,他是有希望被教唆的人去殺人的故意,一 12/05 00:23
→ cute101037: 旦正犯殺人,則達成其目的,而殺人絕非言論。這裡所 12/05 00:23
→ cute101037: 謂的言論免責,其實比較接近 批判一個人時,可以沒有 12/05 00:23
→ cute101037: 證據就空口白話。 12/05 00:23
→ cute101037: 至于擴張到罵人也免責,實在是嘿嘿嘿,就是批判跟罵人 12/05 00:27
→ cute101037: 界線難分而已,要不然單純的罵人有什麼需要免責? 12/05 00:27
那煽惑呢?
※ 編輯: ultratimes (1.172.185.72), 12/05/2018 11: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