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luhihi: 不會,因為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且屬事實而未僅涉及私德 12/14 22:34
→ v3su: 不會,因判決書屬於公開,告知對方其任職公司並無觸法,也沒 12/14 22:36
→ v3su: 妨害名譽、個資法問題 12/14 22:36
→ maniaque: 個人認為...."民事部分"不一定歐.... 12/14 23:05
→ v3su: 民事行為有些許難度,主要是判決系統可查詢,但若因此而喪 12/14 23:46
→ v3su: 失錄取資格,縱使歸咎於舉發者,也要舉證行為人公開前科是否 12/14 23:46
→ v3su: 涉及不法而影響損害。而通常司法院不會打臉自家人………… 12/14 23:46
→ v3su: 還蠻像恐龍護著恐龍 12/14 23:46
→ Hermess: 有公開可查詢的資料就沒事 12/15 00:00
推 a9301040: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你提供給人事單位,合法。上網、向 12/15 01:20
→ a9301040: 同事則違法 12/15 01:20
→ rock0807: 現在判決書都有名字打O,就是要保護對方隱私,有前科不 12/15 06:50
→ rock0807: 代表要受社會公評,雙方小衝突沒和解也是會有前科,法院 12/15 06:50
→ rock0807: 也有給他應受的制裁了,法院公開判決書不代表你可以拿這 12/15 06:50
→ rock0807: 件事來宣傳,因為一般人看到OOO根本不會知道是他,而是 12/15 06:51
→ rock0807: 你宣傳後才知道的,真的要打民事訴訟你會不會贏很難講。 12/15 06:51
→ maniaque: OOOO 現在的判決書不是拿掉了嗎????舊的部分沒改 12/15 09:57
→ maniaque: 而至於前面說到民事部分... 12/15 10:00
→ maniaque: 今天舉個例子,某甲某乙原為男女朋友,後來交惡分手 12/15 10:00
→ maniaque: 某乙知悉某甲曾有前科 12/15 10:00
→ maniaque: 為報復某甲拋棄他,於是某乙便寄網站下載之判決書給某甲 12/15 10:01
→ maniaque: 上班的公司,導致某甲被公司另眼看待甚至藉故辭退 12/15 10:01
→ maniaque: 即使某甲到其他公司上班,某乙仍如影隨形,寄送判決資料到 12/15 10:02
→ maniaque: 某甲所服務的各家公司去.... 12/15 10:02
→ maniaque: 這是否逾越了判決書當初決議揭露部份個資合理使用範圍?? 12/15 10:03
→ luluhihi: 如果主要目的是害人 那就有違誠信原則 12/15 11:20
→ luluhihi: 原文情境看起來主要是在提醒公司 12/15 11:21
→ rock0807: 感謝M大指正 GOOGLE 關鍵字判決書 個資 就有一些新聞 12/15 11:31
→ rock0807: 報是違法的了 12/15 11:31
→ maniaque: "提醒" 這詞可以很抽象歐.......就跟 "攝護腺排毒" 一樣 12/15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