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文章內文看到一半 往上一看 果然是u大師 01/06 18:43
→ iscu: 可是看完後 又覺得這問題不太像是u大師 01/06 18:43
→ iscu: u大師被盜了吧..不然這文章水準跟之前的不能比 01/06 18:45
推 bassmaster: 我覺得:就算真的起訴也是拍影片的人而不是揭露店名的 01/06 20:00
→ bassmaster: 人,因為若是影片中的線索足夠讓人可以連結到該法人, 01/06 20:00
→ bassmaster: 當然不能說「沒有指名道姓就不算罵你」。再來揭露店名 01/06 20:00
→ bassmaster: 的人並沒有對該店進行任何評論,只是單純的判斷說「這 01/06 20:00
→ bassmaster: 個食物是哪家店的」,應該也不會有妨礙名譽的問題。 01/06 20:00
推 cute101037: 網友阿,告他就對了。實際上你就兩個一起告^^ 01/08 12:23
→ cute101037: 簡單說妨害名譽的故意和行為網友都有,還需考慮嗎? 01/08 12:23
→ cute101037: 拍片的人,你自己都說沒故意了,還考慮什麼? 01/08 12:24
推 cute101037: 所謂的行為不是評論,因為評論這件事沒有造成名譽損 01/08 12:27
→ cute101037: 傷的結果,而公布店名這件事就不同了,他造成店家名譽 01/08 12:27
→ cute101037: 下降的結果,所以行為人是他^^ 01/08 12:27
→ cute101037: 就像有個人造了一把刀,拿去殺人的才有罪^^ 01/08 12:27
推 cute101037: 當然官字兩個口,像判誰就是誰!!!據理力爭還是拍馬奉 01/08 12:30
→ cute101037: 承,甚至剛柔並濟,或者製造新事實...看你的了 01/08 12:30
→ iscu: 樓上的邏輯有點問題 比喻也不對 01/08 22:55
→ iscu: 以單一行為來看 造刀是合法的,殺人是違法的 01/08 22:56
→ iscu: 而毀謗是違法的,認出店名是合法的 01/08 22:56
但另一個想法,因為沒有刻意公布名字,所以不具毀謗的故意?
因為其他人也是透過線索查出來的,要是不去細查也不會知道
→ aaaaaz22: 拍片的人。 01/09 08:56
※ 編輯: ultratimes (36.238.39.171), 01/11/2019 0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