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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ncent6964 ()》之銘言: : 各位好 : 小弟在2/23租了一間兩房兩廳的公寓 : 付了一萬塊的斡旋金 : 以及兩個月押金跟一個月房租六萬九 : 不幸的事,我在2/24因為一些家裡的事不租了,但租約當時已經簽訂,錢也立刻給人家 : 但是這個租約是從3/1才開始,租約應該也有審閱期3天,而我也從未入住過 : 現在房仲的意思是,我必須賠違約金一個月,斡旋金的部分他可以還我 : 請問在審閱期提出異議,能不能全數要回這筆錢,如果無法全數要回,我是不是該向消 : 官申這個問題? 認真覺得應該去申訴並且分享經驗, 小弟當過幾天房仲, 斡旋金的意思是租屋方對於金額有意見,希望殺價或增加條件, 讓房仲去跟屋主談,談成時斡旋金會當成訂金,簽約時包含在押金跟租金內(補差額) 然後仲介費另外給。 這案件你既然賠違約金,就不用給斡旋金跟仲介費了, 違約金的金額是看合約內容, 這文章有些部分,小弟不是很懂,因為給斡旋金後,至少是隔天才會約簽約, 不然你們一開始談就應該有共識了, 審閱期有點忘記,但你既然簽約,自然是同意… 除非你說業務當時叫你先簽,你看都沒看… 對了, 斡旋應該有一張斡旋書, 租房簽另一份合約, 真的不甘心,可以帶合約找法律諮詢, 我覺得當天斡旋+簽約也許可以凹成賠斡旋金就好(但我不是法律人) 蠻希望有這類分享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22.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1140343.A.FB5.html
Vincent6964: 謝謝 02/27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