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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oling (ilovefatboy)》之銘言: : 蠻好奇法律上公眾人物的定義是什麼 釋字第689號大法官林子儀、徐璧湖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所謂之公眾人物約略分成三類。第一類為一般公眾人物, 係指任何在社會各行各業中享有盛名,並受媒體持續注意 ,而對公共事物之討論或社會生活型態或價值觀之選擇等 ,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之人而言。第二類則為因參與特定 公共議題,而一時成為矚目焦點之一時性之公眾人物。第 三類,則為因具有新聞價值之事件而非自願地成為社會矚 目之非自願性之公眾人物。 除了第三類非自願性之公眾人物外,其他二類之公眾人物 與公職人員及政治人物相同,均係自願地曝光於眾,故而 其於公共場域中之隱私權保障,即少於一般大眾。 : , 因為現在網路很方便有時候 公眾人物的界線沒有 : 在這麼具體, 有沒有一個標準什麼樣的標準以上才算公眾人物? : 畢竟公眾人物在很多權力上例如肖像權的主張會比較薄弱 : 主要是現在很多網紅他們都是沒有露臉但是有網路知名度 : 假設有人去公佈他們的長相這樣子算違法嗎 : 因為你看很多雜誌都會派狗仔去偷拍 : 那如果有一些不露臉的網紅假設被拍到 野生的樣子然後被公佈不曉得這樣 有沒有侵害肖 : 像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70.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1584835.A.BDE.html ※ 編輯: showeig (223.138.70.196), 03/03/2019 11:47:39
paoling: 所以關鍵感覺是自願與否,如果是自己出來錄影當網紅 能主 03/03 13:26
paoling: 張的權利就比較少是嗎 03/03 13:26
showeig: 是的,背後理論大概是公眾人物對於社會有一定影響力,基 03/03 14:49
showeig: 於公共利益考量,要受到一定檢視,通常公眾人物也都利用 03/03 14:49
showeig: 知名度獲取經濟利益,而且公眾人物比較容易利用管道替自 03/03 14:50
showeig: 己發聲,最重要一點是既然自願成為公眾人物,就要有承受 03/03 14:53
showeig: 審視檢驗的覺悟 03/03 14:53
showeig: 簡單說就是成為公眾人物好處多多,無論是獲得一定影響力 03/03 15:03
showeig: 或者是經濟效益,代價就是隱私權相關權益要限縮 03/03 15:04
showeig: 這部分在自願成為公眾人物之前應該有所準備 03/03 15:08
paoling: 那回到我剛剛的問題,這種情況如果他是那種不露臉的網紅 03/03 16:04
paoling: ,去拍他野生的真面目分享網路會侵犯肖像權嗎 03/03 16:04
showeig: 不露臉要怎麼知道野生真面目XD 03/03 16:12
showeig: 網紅我認為還是屬於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的公眾人物,不露臉 03/03 16:12
showeig: 只是他物理性防範個人隱私可能受潛在干擾 03/03 16:14
paoling: 就是辦見面會之類的啊 03/03 16:17
WoodChen: 我很好奇「立法考量」是一開始就考量的還是後來為了解 03/04 07:51
WoodChen: 讀(合理化)補上的? 03/04 07:51
showeig: 立法考量?這沒有法條規範呀,要怎麼立一個法規範這部分 03/04 09:06
showeig: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系列(二)/新聞自由與所謂的「政治人 03/05 21:25
showeig: 物標準」-由歐洲人權法院裁判談起 03/0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