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aoling: 所以關鍵感覺是自願與否,如果是自己出來錄影當網紅 能主 03/03 13:26
→ paoling: 張的權利就比較少是嗎 03/03 13:26
→ showeig: 是的,背後理論大概是公眾人物對於社會有一定影響力,基 03/03 14:49
→ showeig: 於公共利益考量,要受到一定檢視,通常公眾人物也都利用 03/03 14:49
→ showeig: 知名度獲取經濟利益,而且公眾人物比較容易利用管道替自 03/03 14:50
→ showeig: 己發聲,最重要一點是既然自願成為公眾人物,就要有承受 03/03 14:53
→ showeig: 審視檢驗的覺悟 03/03 14:53
→ showeig: 簡單說就是成為公眾人物好處多多,無論是獲得一定影響力 03/03 15:03
→ showeig: 或者是經濟效益,代價就是隱私權相關權益要限縮 03/03 15:04
→ showeig: 這部分在自願成為公眾人物之前應該有所準備 03/03 15:08
推 paoling: 那回到我剛剛的問題,這種情況如果他是那種不露臉的網紅 03/03 16:04
→ paoling: ,去拍他野生的真面目分享網路會侵犯肖像權嗎 03/03 16:04
→ showeig: 不露臉要怎麼知道野生真面目XD 03/03 16:12
→ showeig: 網紅我認為還是屬於自願進入公共領域的公眾人物,不露臉 03/03 16:12
→ showeig: 只是他物理性防範個人隱私可能受潛在干擾 03/03 16:14
推 paoling: 就是辦見面會之類的啊 03/03 16:17
推 WoodChen: 我很好奇「立法考量」是一開始就考量的還是後來為了解 03/04 07:51
→ WoodChen: 讀(合理化)補上的? 03/04 07:51
→ showeig: 立法考量?這沒有法條規範呀,要怎麼立一個法規範這部分 03/04 09:06
→ showeig: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系列(二)/新聞自由與所謂的「政治人 03/05 21:25
→ showeig: 物標準」-由歐洲人權法院裁判談起 03/05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