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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發文,謝謝平台。 想請問依據該法條,可以只要求費用,但實際上自己不去做回復原狀的動作嗎? 舉例:甲把乙的車撞爛,乙經修車行報價後向甲請求修車費用,但實際上乙沒有要修車, 只是要向甲拿錢而已。 因為邏輯上覺得有一點點奇妙,會不會有價額折損或其他類似的問題?希望和版上各位討 論,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0.2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1673102.A.D1B.html
Hermess: 我認為如果那筆是歸類在和解金就沒問題。開出單據依照那 03/04 12:59
Hermess: 金額做為和解的金額依據。 03/04 12:59
maniaque: 和解型態千方萬種,你願意用屁屁當交換也行.... 03/04 13:45
maniaque: 民法是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03/04 13:45
maniaque: 但恢復原狀本身執行不甚便利,且很難量化 03/04 13:46
maniaque: 所以多半就是一方處理好後,以金錢損失為求償標的 03/04 13:46
maniaque: 至於第二段部分,基本上若沒有實質金錢支出,法院不會判 03/04 13:47
maniaque: 若是在ADR談 ,雙方爽就好,結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03/04 13:48
saltlake: 用屁屁當交換 <- 違反善良風俗 03/0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