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ermess: 我認為如果那筆是歸類在和解金就沒問題。開出單據依照那 03/04 12:59
→ Hermess: 金額做為和解的金額依據。 03/04 12:59
→ maniaque: 和解型態千方萬種,你願意用屁屁當交換也行.... 03/04 13:45
→ maniaque: 民法是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03/04 13:45
→ maniaque: 但恢復原狀本身執行不甚便利,且很難量化 03/04 13:46
→ maniaque: 所以多半就是一方處理好後,以金錢損失為求償標的 03/04 13:46
→ maniaque: 至於第二段部分,基本上若沒有實質金錢支出,法院不會判 03/04 13:47
→ maniaque: 若是在ADR談 ,雙方爽就好,結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03/04 13:48
→ saltlake: 用屁屁當交換 <- 違反善良風俗 03/0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