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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92號行政判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 犯罪之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 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 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 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 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既包 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 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 ,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 騷擾意圖則非所問(行為人的意圖並非該條所稱性騷擾的成 立要件,但同法第25條之性騷擾罪,則以有意圖為要件)。 此觀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 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40.1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1874302.A.B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