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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weig (漩渦鳴人)》之銘言: : ※ 引述《checonlaw (大君)》之銘言: : : 想請教 : : 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 :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 部位者。」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至自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妨害秘 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罪嫌云云。就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 而言,係以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 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為構成要件,本件被告 係自訴人通話之一方,自訴人對於自己與被告之通話內容 ,本即不具隱私期待,顯然與窺視、竊聽之要件有間。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參以被告乃無公權力之私人,其蒐集證據乃權利救濟 之必要手段,而被告本身即為通話之一方,審酌其權利救濟 手段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自難認被告前開於101 年7 月5 日 所為行為係屬無故竊錄之行為。至刑法第315 條之1 第1 款 之妨害秘密罪,係以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 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為構成要件,而本 件被告所為之前開錄音行為,係於雙方對話過程所為,顯與 該款所稱窺視及竊聽之要件有間,而難以上開罪名相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25.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2281164.A.E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