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最高法院是不審事實的03/12 15:15
→ KKyosuke: 對於"事實判斷"(例如:你弟跟那些人是不是一夥)的爭論要03/12 15:16
→ KKyosuke: 在二審跟一審做03/12 15:16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以為沒有的事情法官最終會還我們公道,但究竟為什麼沒有,我也
不知道了......
推 hidog: 找司改團體吧 只能這樣了03/12 15:18
是走「申冤」程序嗎?
推 a9301040: 無解啊,一審二審要解決的,不對勁就要趕快找備案了03/12 19:31
→ a9301040: 不過,這個也判不重吧03/12 19:32
好像是罰錢十幾萬,但總覺得去繳錢就表示承認有罪的感覺很不好QQ
※ 編輯: tumemanquesp (115.165.247.139), 03/12/2019 21:29:12
→ alog: 因為現在飆車都隨機群組約一約 且真的可能都不會互相認識 03/12 21:46
→ alog: 同級距的會自己找對手互尬 03/12 21:47
→ alog: 我不清楚你弟到底去那裡做什麼或有沒有真的說出實情 03/12 21:48
推 alog: 不過即有可能因為這種文化之前法官或許辦多了就一口咬定你 03/12 21:49
→ alog: 弟就是那一群裡的 03/12 21:49
→ alog: 也有可能你弟去那裡找朋友面交順便湊熱鬧 03/12 21:54
→ alog: 我想被公共危險起訴...如果真的沒有機會翻盤 03/12 21:57
→ alog: 只能建議裝個行車記錄器保障自己會比較妥 03/12 21:58
→ taoist9999: 我只能說「正常人」會避開或減速讓這些飆車族先開走。 03/12 22:56
推 taoist9999: 如果是單純的罰金或拘役而易科罰金,依照《警察刑事紀 03/12 22:59
→ taoist9999: 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並不會在「警察刑事 03/12 22:59
→ taoist9999: 紀錄證明書」(即俗稱之「良民證」)上有紀錄。 03/12 23:00
推 a9301040: 其實沒啥差別,不要再有任何刑事問題就好。另外行車紀 03/12 23:11
→ a9301040: 錄器真的必備 03/12 23:11
→ vincentix: 高雄飆車那件好像自述面交後要回家,然後卻騎在面交對 03/13 00:11
→ vincentix: 象後面一陣子才往回家方向開所以被咬死...後來好像也 03/13 00:11
→ vincentix: 沒舉證圓過去 03/13 00:11
→ maniaque: 這篇好久了...... 03/13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