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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1014 號 刑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係得被誘人之同 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如果有配偶之人,其脫離 家庭,係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496 號 刑事精選裁判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之意圖姦淫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必須具 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實施引誘,並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 之下,方與法意相符,如僅雙方自願行姦,相偕外出幽會,事後仍各自回 家,或有配偶之人,其脫離家庭係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行外出與人同 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均難遽以該罪相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58.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3494809.A.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