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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公司的聘僱契約上明訂除每年十二個月月薪外,另外保障年終獎金兩個月,但老板卻以虧損為由不發年終獎金,請問可以減損薪資這點為理由要求老闆資遣嗎? 且若員工堅持即使老闆補發年終仍可要求資遣嗎?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C900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6.190.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3499361.A.6BB.html
maniaque: 看契約怎寫~ 03/25 15:45
maniaque: 搞不好有特別註明虧損的情況 03/25 15:46
showeig: 看一下勞基法第29條規定,再來想為甚麼要另外訂保障年終 03/25 16:21
KKyosuke: 寫在契約裡的話會被認為是薪資 不能用虧損為由不發 03/25 16:31
KKyosuke: 可以打勞資訴訟 補發沒有用 03/25 16:32
pojung0711: 這應該是適用於勞基法第14條第5款,但是是您對老闆終 03/25 19:17
pojung0711: 止契約的,所以還是要做勞資協調。 03/25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