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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易 字第 1771 號刑事判決 對於有辱罵「幹你娘」、「死工讀生」、「像你們這種屁孩 ,就回家找爸媽哭,不要在這鬧事」等語... ...至辯護人雖辯稱:「屁孩」沒有貶損之意等詞,惟有關 「屁孩」一詞,係指心智不成熟、行為言語幼稚且不會他人 著想之人,寓有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意味,被告除講「屁孩 」外,尚有前、後文,而告訴人等人當時均為已滿18歲以上 之人,並非幼童,是被告在上開地點,一再以前述之詞指責 告訴人等人,自足減損告訴人等人之名譽,當屬公然侮辱之 行為,至為灼然,況遑論被告尚有為其他公然侮辱之言詞 ,是辯護人就此所辯,容有誤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58.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3608026.A.882.html
IvanL: 感謝~~~ 03/26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