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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 簡 字第 350 號刑事判決 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 年11月21日 凌晨0 時2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派出所內, 以「小小的小屁孩」等語辱罵,足以貶抑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58.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3608175.A.520.html
IvanL: 感謝~~~ 03/26 22:20
a9301040: 我覺得不改標題比較容易看文章。像這兩篇一看就知道回 03/27 01:21
a9301040: 那篇。之前該標題看的都亂了。一點建議 03/27 01:21
showeig: 感謝A大提醒 03/27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