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sses520 (小汪)》之銘言:
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 中秩 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雖可認定被移送人確有轉售系爭門票之行為無訛;然
則,以系爭門票每張票卷成本為1,800元,另加計被移送人
原購票之手續費及自臺南前往交易地點(本件查獲地為臺中
)之交通成本,堪認被移送人以4,500元轉售系爭門票2張,
尚屬合理,已難認確有販售圖利之情事。況且,被移送人刊
登轉售系爭門票之系爭訊息中亦明載可議價,且無其他提高
或標售行為,益徵被移送人主張伊購買系爭門票原為自用,
因該演唱會與伊學校考試日期有所衝突而不能前往,始轉售
系爭門票等語,洵屬可採,從而,亦難認被移送人購入系爭
門票之初即有轉售圖利之意圖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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