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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 如果老婆跟先生平板是共用 : 兩個人都知道密碼 : 那太太看到平板上 dropbox app 裡的外遇照片 : dropbox 雲端空間 app 登入後,除非特別登出, : 否則一點開 app 就可以看到所有內容 : 但太太並不知 dropbox 帳號密碼 : 若雲端照片拿來做外遇證據、提告侵害配偶權 : 會有侵害先生隱私的問題嗎? 高等法院 106 年度 上 字第 788 號民事判決 按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可能發生衝突,如 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 以排除,於民、刑事訴訟程序應分別以觀,異其審查標準 。又民事訴訟程序,係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 審理時就私權為攻擊、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原無不 對等情事,並無因公權力運作侵害人權之弊,是證據能力 審查密度,允宜較為寬鬆,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應任意 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援用證據排除法則。再證據禁止之 審查,其標準主要為誠信原則與法規範目的,而利益衡量 則為其方法。在通姦或破壞婚姻事件中,被害人家庭圓滿 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利保護之證明權,與 被指通姦或相姦者之隱私權、通訊自由及肖像權等權利間 恆有衝突。實體法上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家庭 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然衡諸社會現實情況,妨害 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並因隱私權及 住居權等受保護,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 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 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準 此,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 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非得概予排除。上訴人主張其係自兩 造共用電腦中發現上開電子郵件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並辯稱:係上訴人盜用系爭信箱偽造電子郵件云云。然 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系爭信箱遭盜用,已如上述,且兩 造為共同生活之夫妻,在密切生活共同體中,就放置家中 之共用電腦,其內含、下載之通訊紀錄、內容之隱私期待 ,與一般之於第三人之隱私權,未可等同視之,此觀非獨 上訴人提出電子郵件,被上訴人亦得提出其與上訴人間之 電子郵件或其與他人間之電子郵件內容自明。權衡隱私期 待與上訴人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法益及為實現其權 益保護之證明權間之衝突,以查看他方配偶於電腦儲存資 料所得之資訊,據為侵權行為之立證,顯難認上訴人所提 出被上訴人與G男、L男間之電子郵件,其證據之取得違反 比例原則,而以其欠缺證據能力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 援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4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4455199.A.83A.html
ccnoire: 謝謝 04/06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