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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noire (天生雞冠頭就是帥)》之銘言: : 如果老婆跟先生平板是共用 : 兩個人都知道密碼 : 那太太看到平板上 dropbox app 裡的外遇照片 : dropbox 雲端空間 app 登入後,除非特別登出, : 否則一點開 app 就可以看到所有內容 : 但太太並不知 dropbox 帳號密碼 : 若雲端照片拿來做外遇證據、提告侵害配偶權 : 會有侵害先生隱私的問題嗎? 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352 號 刑事判決 被告雖辯稱其因懷疑周秋燕外遇,為維護婚姻純潔而裝設衛 星定位追蹤器,與刑法第315 條之1 所定「無故」要件有間 。然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 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張或保護自 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考量法律規範之目 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 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 非法侵害,而以有事實足認該他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 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依該法第3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之規定進行通訊監察之必要,固得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之 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目的, 並符合法律所明定之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 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相較於一 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是否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 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 殊非無疑。質言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 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 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 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 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 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 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893 號判決意旨參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4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4455655.A.50D.html
ccnoire: 謝謝 不過追蹤器部分 狀況不太一樣... 04/06 04:30
showeig: https://reurl.cc/9DGEV 04/06 07:34
按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 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 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 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 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 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 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 侵犯時 (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 ,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 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 人秘密之行為。 貼這個判決主要是過往有判決認為,基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 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就並非無故,而不會該當妨害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 但現在實務有判決不認為這個是正當理由。 當然你說備份另外一方dropbox雲端資料,尤其帳號是自動登入,而且還是雙方共用的 平板,跟全天候跟監相比,手段還有侵害隱私權的程度是不太一樣的, 只是要提醒說,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這個說法最近幾年開始站不住腳。 ※ 編輯: showeig (223.141.46.4), 04/06/2019 07: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