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你快點嫁一嫁就好了..... 04/08 22:23
→ samnpc: 就算保護令申請的對象有包涵你所謂的恐怖追求者,問題還是 04/09 00:03
→ samnpc: 在舉證,如果還是只有FB假帳號的證據,還是沒有辦法證明是 04/09 00:03
→ samnpc: 他。 04/09 00:03
推 hidog: 放棄臉書 帳號全部關閉 04/09 00:19
→ hidog: 不管刑民事 對方只要否認 你拿不出證據 就是敗訴 04/09 00:20
→ hidog: 臉書政策就是不鳥台灣法院 不爽不要用 04/09 00:21
推 wim1990: 臉書人家就外國公司 管你幹嘛?警察說的也沒錯 現在的法 04/09 00:36
→ wim1990: 律跟規定就是這樣 如果有問題建議找立委諸公修法比較乾 04/09 00:36
→ wim1990: 脆 04/09 00:36
推 a9301040: 無解 04/09 00:42
→ mudafucka: 事實總是殘忍的,警察也只是告訴你事實罷了 04/09 10:31
推 anomie111: 不一定要從臉書調資料,如果綜合其他證據證明確實是 04/09 11:05
→ anomie111: 那個人在使用該臉書帳號就可以了。 04/09 11:06
→ anomie111: 相類似的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18號 04/09 11:06
→ TSRC: 沒臉書資料不就是概念式連結 這種司法... 04/09 11:09
推 Hermess: 這種開分身在網路騷擾毀謗他人的真的很病態 04/09 17:21
→ start9963: 臉書還好哩 如果是LINE.... 04/09 21:46
→ a9301040: 修正一下無解,如果錢很多,應該還是有解 04/09 22:49
推 spirit119: 到美國告臉書也行 但律師費很不便宜 04/10 01:38
→ alog: 14年應該不只臉書吧 沒有地方可以挖洞給他跳喔 04/10 14:56
→ alog: 既然有威脅到家人 那有去過你那裡做什麼嗎 04/10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