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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ndayhsu (monday)》之銘言: 高等法院 98 年度 上易 字第 1804 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96年6月23日、同年7月18日撥打電話 至乙○○行動電話及工作場所電話,向其恫稱「要你法院跑 不完」、「要告你殺人罪」、「告到你去做無期徒刑」等語 ,而以上開加害自由之事恐嚇乙○○,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 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訊據被告否認有何恐 嚇之意,辯稱:伊是正當合法通知他人等語,查被告上開所 稱將對告訴人乙○○提告之意,係屬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行 使,而被告將提告之內容是否成立,仍有待檢察官之調查及 法院之審理,非被告所能左右,尚與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自不該當於該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37.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5026715.A.891.html
mondayhsu: 意思是可以告他恐嚇,但成不成罪,要經法官認定嗎?謝 04/12 07:57
mondayhsu: 謝您 04/12 07:57
showeig: 不是,這個是對方恫嚇要告他殺人等等,法院認為提告是訴 04/12 08:06
showeig: 訟權行使,而且提告內容(殺人罪)是不是成立還要經過檢 04/12 08:08
showeig: 察官調查和法院審理,所以不構成恐嚇罪 04/12 08:09
showeig: 揚言刑事提告都不構成恐嚇,況且是民事 04/12 08:10
mondayhsu: 了解了,謝謝 04/12 08:11
ChiehKuo: Xd 推推 04/12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