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9301040: B就是A,你不管有啥權利義務都找B,但前提要件要先滿足 04/18 01:35
→ a9301040: 。反正A不是真的消滅,進入B的骨髓啦,你找A骨B皮的B就 04/18 01:35
→ a9301040: 是了。A法律上責任,權利義務都由B概括繼受,你對A的義 04/18 01:35
→ a9301040: 務或條件,B也可享有的 04/18 01:35
推 KKyosuke: 沒幹到6/30就沒有 04/18 09:42
→ KKyosuke: 講難聽一點 A公司如果是單純解散的話連討的機會都沒有 04/18 09:42
→ KKyosuke: 現在是被B公司吸收你還有機會做到6/30領這筆錢已經不錯 04/18 09:43
→ KKyosuke: 了 04/18 09:43
→ KKyosuke: 正常來說是A解散->條件不會成就->永遠拿不到 04/18 09:43
→ KKyosuke: 因為這是獎金不是欠款 沒有就是沒有 沒辦法主張先領 04/18 09:44
→ Hermess: 之前復興航空倒閉時機師有去爭取過留任獎金。但是當時復 04/18 09:56
→ Hermess: 興有依照比例給到解聘日。所以後續的要求是被駁回的。 04/18 09:56
→ Hermess: 附帶一提:留任獎金非屬勞基法第2 條第 3 款定義之工資。 04/18 09:57
→ Hermess: 不過元大跟京華合併的案子法院判是該給付資遣費。 04/18 10:01
→ Hermess: 所以我覺得你這個應該重點是AB是否是合併。如果是合併。 04/18 10:02
→ Hermess: 那公司應該照比例給付留任獎金至你離職日。 04/18 10:02
推 KKyosuke: 復興的留任獎金沒給,所有機師打官司要的全部輸。 04/18 11:57
→ KKyosuke: 只有一部分獎金條件有寫到依比例計算的有發。 04/18 12:02
→ kakar0to: H大請問一下是不是合併要如何判斷,我只知道B把A的股權1 04/18 12:12
→ kakar0to: 00%吃掉。 04/18 12:12
推 showeig: 留任獎金不是工資,哈哈,要不要我拿函釋打你臉? 04/18 12:13
→ showeig: 還是老話一句,看約定內容是甚麼、發放要件、方式。 04/18 12:13
→ showeig: 目前大概都會寫得非常完善,那種提前分次發放的, 04/18 12:14
→ showeig: 也會在上面約定如果在此期間離職,願返還所領取blabla 04/18 12:14
→ showeig: 像是K大說的那樣,沒待到期間結束,就算你先拿到,公司 04/18 12:14
→ showeig: 還是會要你吐回(關鍵時刻果然還是必須仰賴K大。) 04/18 12:14
→ showeig: 復航那個完全跟原po案例無關...勉強有關就是法院判斷復 04/18 12:14
→ showeig: 航跟機師關於留任獎金是不是工資,但只丟結論好像XD 04/18 12:15
→ showeig: 元大和京華合併,不給不願留用的員工資遣費,是因為當時 04/18 12:15
→ showeig: 企併法還沒生出來...現在有企併法17條,逃不掉的。 04/18 12:15
→ showeig: 那兩個案例都跟原po案例沒有直接關係,合併沒有留用才有 04/18 12:16
→ showeig: 資遣的問題。 04/18 12:16
→ showeig: 可以按照比例給不是是先有約,就是把留任獎金當成工資啊 04/18 12:17
→ showeig: 怎麼自己舉的論點會矛盾... 04/18 12:17
→ showeig: A大說的是正確的,A(存續公司)要概括承受B(被合併公司)的 04/18 12:17
→ showeig: 權利義務,但偏偏我國獨創企併法16、17規定,不一定全然 04/18 12:18
→ showeig: 概括繼承原有勞動關係,當然,也是可以說留任獎金的約定 04/18 12:18
→ showeig: 是勞動契約以外的約定,A公司不承認這筆,還是要吃下來。 04/18 12:19
→ showeig: 不過,看tech_job版原po說的,B公司沒有不願意承認的情況 04/18 12:19
→ showeig: 結論就是,A大、C大已經說了,A的權利義務都由B概括承受 04/18 12:48
→ showeig: B那邊沒有不承認的情形 04/18 12:49
→ showeig: 如果你要拿到這筆,就如同K大、A大說的那樣 04/18 12:49
→ showeig: 滿足約定的條件(做到6/30) 04/18 12:49
→ showeig: 按比例,依目前你提供的資訊來看是不通的。 04/18 12:50
→ showeig: 另外,合併態樣跟原本AB是不是關係企業 04/18 12:51
→ showeig: 不會影響你的獎金性質 04/18 12:51
→ kakar0to: S大想問一下按比例我這例子不通的關鍵點在哪? 04/18 13:04
→ showeig: 粗略說一下,主要是你上面的約定,發放是一次性,而且只 04/18 16:55
→ showeig: 這一期間會發放,加上性質是鼓勵留任,是你留任的獎勵, 04/18 16:56
→ showeig: 不是工作報酬。判斷起來就不會是工資 04/18 16:57
→ showeig: 要按照實際任職時間比例去換算就不太通。 04/18 16:57
→ kakar0to: S大,每年都會發放一次. 不是一次性. 04/18 21:42
→ kakar0to: 而且此留任獎金與績效正相關.工作表現得越好領得越多. 04/18 21:42
推 a9301040: 重點是契約條件就是某一個日期,你要先履行該條件 04/19 11:02
推 showeig: 每一年都會有,不管營運狀況如何嗎?工作表現差也可以領 04/19 12:40
→ showeig: 嗎?工作表現評定是到6/30,還是說已經評定完畢,只是發 04/19 12:40
→ showeig: 放時間是6/30?除了要等到6/30發放,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 04/19 12:40
→ showeig: 嗎? 04/19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