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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sword: 不是繼承人,無從拋棄 04/22 12:32
paradis: 先順位的繼承人已經繼承,後順位的就沒有繼承權,也就無 04/22 12:32
paradis: 從拋棄 04/22 12:32
KHlawtel: 大女兒辦的到底是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是重要關鍵 04/22 13:42
KHlawtel: ,請先查清楚 04/22 13:42
maniaque: 拋棄繼承 要 "通知" 次順位,限定繼承是預設值 04/22 14:35
maniaque: 前順位拋棄未通知次順位, 拋棄有效嗎?? 04/22 14:36
最高法院 98 年度 台上 字第 862 號民事判決 其目的顯在使後順位繼承人得以 早日知悉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事,以決定是否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使繼承之法律關係儘早確定而已,非謂拋棄繼承權之 人未以書面通知順序在後之應為繼承人,即不生拋棄繼承權之效 力。足見該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 人,非屬聲明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此參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 正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理由已詳加說明:「現行條文第二 項後段規定,於實務運作易使誤認通知義務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 件,即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始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致生爭議。為明確計,並利繼承關係早 日確定,此通知義務係為訓示規定,爰改列為第三項規定,並酌 作修正。」等旨益明。
KKyosuke: 有效啊... 04/22 16:57
KKyosuke: 去查一下立法理由說得很清楚 判例也很多 04/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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