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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kamolo (徵求暱稱)》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小黃或uber的連帶責任(對乘客而言) : 時間: Mon Apr 22 19:34:54 2019 : : 請問 若我是乘客 因我方司機的過失 造成第三人以及我受傷 那麼....... : : 1.對第三人造成傷害 除非我指示駕駛闖紅燈之類的 否則我沒有責任 對嗎? : : 2.我受傷的話 可以向駕駛索賠 : : a.小黃的話 車行有連帶賠償責任嗎? 是看有無善良管理人嗎? : : b.uber的話 我可以向uber請求賠償嗎? : : 請問現行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呢? 感謝解惑^^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5.15.141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5932896.A.CD1.html : 推 a9301040: 1是。2是。a是,民法188。b是,但該公司在台灣沒有分公 04/22 20:26 : → a9301040: 司,沒辦法訴訟跟執行,你要去荷蘭打訴訟 04/22 20:26 : → tekamolo: 了解^_^感謝樓上大大的回覆 04/22 22:24 Uber 系統底下,有三個重要角色, 1.租賃車行 2.代僱駕駛 3.你(你的身分有點複雜,後述) 但,在整個環節中,其實還有"第四角色",就是 Uber 公司. 可是呢,Uber 公司基本上...."應該"是不用扛什麼責任. 你大概告不贏 Uber(要告?還是可以,判決費繳一繳,你想告誰就告誰), 就跟你在報紙廣告上看到什麼非法的廣告(ex 牛郎) 去應徵,結果被騙了,你告不了報紙跟廣告商一樣. 整個叫車模式,不外就是... 1.你透過 Uber APP ,找到你要的車輛,下一個 租賃小客車+代雇駕駛的 Order 2.Uber APP 將這張 Order ,pass 給那一台租賃車的車行(駕駛), 對方接收這張 Order,點 確認 ,兩造達成租賃契約. 3.車開到你前面,你上車. 4.此時,你的身分,既是這台租賃車的"承租人(你跟車行租下這台車)", 又是現在這台車上的代雇駕駛的"雇用人(或稱雇主)"(汽運規則100條1項2款) 又是這台車子的"乘客"(在這台車上,相對於"駕駛"而言) 一般周知,跟車行租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這台租賃車有受損時, 承租人要負該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沒錯吧. 然而,這是租賃車,沒錯吧, ok ...有一個東西叫做 "營業損失" 你承租人也要賠歐. 即便有保險轉嫁損失,但保險不賠或賠不足的部分,你承租人依照制式租賃契約,得賠. (除非租賃契約有很明確的寫說你什麼責任都不用擔,但,你有認真看過契約嗎??) 再來就是 a 大講到的民法 188, 此時,你是"雇主",你的受雇人執行你賦予的職務 要是因此侵犯到他人權利時(如撞到別人的車或人,導致車損或人傷甚至人亡) 在民事部分,188 明文雇用人監督受雇人業務執行時,盡相當注意的責任 你能不能告訴我,當你在車上後座時,在幹嗎??? 睡覺? 滑手機? 講電話? 看 line ? 追劇?? 你這位雇主有 "監督" 嗎??? (這上面還只是民事部分,刑事搞不好還有沾到哩~~~) 要是你覺得上面這情況~~~我只是搭個 Uber 車,怎可能?? 那你知道 媽媽嘴案,二審 老闆呂炳宏 就是因為這條被判連帶賠償 631萬 (雖然最近最高院發回更一審是判免連帶賠,但當時二審還是把雇用人拉下來連帶 而且當時一審 本來就是判免連帶賠.....) 而且,你自己 google 一下, "司機 肇事 傷亡 雇主" 哪一個新聞,雇主沒判連帶賠償? 對,在 "Uber 駕駛"的身分,以車為被保對象,應該都有保險 cover 換言之,對方告駕駛,保險可以填補損失. 可是,在告 雇用人 未善盡監督責任 這個面向,保險賠不賠?? 雖然說損害一體,雇用人是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跟保險受保對象(駕駛)是會有掛鉤上,此時發動保險理賠可cover 但,保險理賠不足的部分,連帶責任仍不可免. 但,還有一個法條,可能不要忘記了,叫做 勞動基準法 在勞基法 59~63條, 雇主對勞工有 職業災害補償 的責任 歐 (而民法 482 到 489 ,也有對僱傭關係有一些規範,但這部分 在勞基法也有規範到) 總之,在沒事發生的情況下,大家不會太了解這些法律落落長 (至少現在是如此) 可是,一旦真的很不幸發生憾事,造成死傷或殘廢失能等重大案件的情況, 傷痛的家屬最後的求生浮草,就是法律, 做法不外就是把所有能告的,通通揪出來告上一番 此時,你這個小小乘客,可能屆時就知道嚴重性了. -- (以上就是我對於 Uber 的看法,客官如覺得荒謬天方夜譚的話,就笑笑跳過吧) (尤其是某位法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3.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5950487.A.877.html
CCWck: 司機的雇主應該是車行吧 04/23 00:44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0 條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 ^^^^^^^^^^^^^^^^^^^^^^ ^^^^^^^^^^^^^^^^ 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出租於外籍旅客者,並由熟諳外國語 ^^^^^^^^^^^^^^^^^^^^^^^^^^ 言之優良駕駛人代為駕駛。小貨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應由租車人自行 駕駛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 ========================= 出租人是負責 "代"僱 ,租車人 是 僱用 駕駛人 簡單講, 出租人 負責 幫你 找個可以開車的, 然後 承租人(你) 僱用 他 幫你開車 那,誰是 雇主??? ※ 編輯: maniaque (1.200.63.236), 04/23/2019 00:55:38
tekamolo: 感謝回文^_^ 04/23 01:20
jim23027: 好可怕......... 04/23 02:14
enterpirse: 但搭小黃就不算承租人?小黃算不算某種車輛租賃業?如 04/23 10:58
enterpirse: 果向車行包日或包月? 04/23 10:59
計程車 對 乘客 是 "勞務承攬" 小黃絲基,跟車行 是 租車來開(包日/包月) 所以,那是小黃絲基對車行之間的關係 (而若小黃是 靠行,車財產本來就是司機的)
CCWck: 感謝指教 不過這個乘客為雇主的部分 似乎有脫法之嫌 04/23 11:41
CCWck: 雖然車行或uber是代僱 但乘客真有選任監督管理? 04/23 11:42
saltlake: 樓上指出爭點,民188適用本案的要件之一首在乘客必須 04/23 12:15
saltlake: 對駕駛有選任與監督之權限,才符合本條僱用人之定義 04/23 12:16
saltlake: 但是乘客縱有選任駕駛人之權限,能夠監督駕駛嗎? 04/23 12:17
saltlake: 本文的分析似乎無論如何先認為乘客就是駕駛的雇主,然後 04/23 12:17
saltlake: 就直接適用民188,這就沒討論乘客是否本條僱用人 04/23 12:18
所以真的 潛藏爭議 很大 ,真有實務進入訴訟才會看律師之間的認知與辯解 以及各級法官的心證.
CCWck: 先不論uber 一般租賃車的代駕 應該也是領公司薪水的吧 04/23 12:46
看是哪種的駕駛模式. 以及租賃契約怎樣擬定的, 沒有說租車公司不能奉送免費駕駛 (承租人付的錢夠多,送個牛郎招待都行). 但,你認為租車公司願意干冒風險,幫那些代駕司機扛責任嗎? 那,即使是這樣,這樣子就變成租車公司"雇用司機", 要為司機保勞保健保職災 etc ,還要依照勞基法,保障最低薪資 23K 歐 Uber 公司要把錢付給租車公司,而不是 Uber 公司直接打錢給司機歐..... (不然就是司機要拿到錢之後,上繳公司.....)
CCWck: 而且汽車運輸業管理官則只是行政命令 04/23 12:50
CCWck: 至多只能成為界定法律關係的參考 04/23 12:50
※ 編輯: maniaque (163.24.49.82), 04/23/2019 14:49:03
Hermess: 模糊空間真的很大。以前送貨送餐的也是說僅提供平台 04/23 23:11
saltlake: 行為人自己宣稱啥與法官最後判啥是兩回事 04/23 23:50
shabox: uber的評價系統不就是監督權責的執行方式嗎 04/25 13:32
jim23027: 評價系統那是事後機制,跟業務執行前的選任還有業務執 04/26 02:52
jim23027: 行中的監督,還有一段距離吧 04/26 02:52
a9301040: 選任:授予某司機為系統內可接單一員;監督及解任:取 04/26 11:30
a9301040: 消權限。如果Uber沒有這種權限,那司機在執行業務犯有強 04/26 11:30
a9301040: 制性交,就是公眾最擔心的問題。Uber如果自稱沒有選任 04/26 11:30
a9301040: 監督權限,剛好落入自己最大盲區。附帶一提:曾犯強制 04/26 11:30
a9301040: 性交罪,終身不得為計程車司機,大法官解釋都合憲,難道 04/26 11:30
a9301040: 可以轉開Uber,哈 04/26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