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Wck: 司機的雇主應該是車行吧 04/23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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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100 條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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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出租於外籍旅客者,並由熟諳外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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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優良駕駛人代為駕駛。小貨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應由租車人自行
駕駛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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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是負責 "代"僱 ,租車人 是 僱用 駕駛人
簡單講,
出租人 負責 幫你 找個可以開車的,
然後 承租人(你) 僱用 他 幫你開車
那,誰是 雇主???
※ 編輯: maniaque (1.200.63.236), 04/23/2019 00:55:38
推 tekamolo: 感謝回文^_^ 04/23 01:20
噓 jim23027: 好可怕......... 04/23 02:14
→ enterpirse: 但搭小黃就不算承租人?小黃算不算某種車輛租賃業?如 04/23 10:58
→ enterpirse: 果向車行包日或包月? 04/23 10:59
計程車 對 乘客
是 "勞務承攬"
小黃絲基,跟車行 是 租車來開(包日/包月)
所以,那是小黃絲基對車行之間的關係
(而若小黃是 靠行,車財產本來就是司機的)
→ CCWck: 感謝指教 不過這個乘客為雇主的部分 似乎有脫法之嫌 04/23 11:41
→ CCWck: 雖然車行或uber是代僱 但乘客真有選任監督管理? 04/23 11:42
→ saltlake: 樓上指出爭點,民188適用本案的要件之一首在乘客必須 04/23 12:15
→ saltlake: 對駕駛有選任與監督之權限,才符合本條僱用人之定義 04/23 12:16
→ saltlake: 但是乘客縱有選任駕駛人之權限,能夠監督駕駛嗎? 04/23 12:17
→ saltlake: 本文的分析似乎無論如何先認為乘客就是駕駛的雇主,然後 04/23 12:17
→ saltlake: 就直接適用民188,這就沒討論乘客是否本條僱用人 04/23 12:18
所以真的 潛藏爭議 很大
,真有實務進入訴訟才會看律師之間的認知與辯解
以及各級法官的心證.
→ CCWck: 先不論uber 一般租賃車的代駕 應該也是領公司薪水的吧 04/23 12:46
看是哪種的駕駛模式.
以及租賃契約怎樣擬定的,
沒有說租車公司不能奉送免費駕駛
(承租人付的錢夠多,送個牛郎招待都行).
但,你認為租車公司願意干冒風險,幫那些代駕司機扛責任嗎?
那,即使是這樣,這樣子就變成租車公司"雇用司機",
要為司機保勞保健保職災 etc ,還要依照勞基法,保障最低薪資 23K 歐
Uber 公司要把錢付給租車公司,而不是 Uber 公司直接打錢給司機歐.....
(不然就是司機要拿到錢之後,上繳公司.....)
→ CCWck: 而且汽車運輸業管理官則只是行政命令 04/23 12:50
→ CCWck: 至多只能成為界定法律關係的參考 04/23 12:50
※ 編輯: maniaque (163.24.49.82), 04/23/2019 14:49:03
→ Hermess: 模糊空間真的很大。以前送貨送餐的也是說僅提供平台 04/23 23:11
→ saltlake: 行為人自己宣稱啥與法官最後判啥是兩回事 04/23 23:50
推 shabox: uber的評價系統不就是監督權責的執行方式嗎 04/25 13:32
→ jim23027: 評價系統那是事後機制,跟業務執行前的選任還有業務執 04/26 02:52
→ jim23027: 行中的監督,還有一段距離吧 04/26 02:52
推 a9301040: 選任:授予某司機為系統內可接單一員;監督及解任:取 04/26 11:30
→ a9301040: 消權限。如果Uber沒有這種權限,那司機在執行業務犯有強 04/26 11:30
→ a9301040: 制性交,就是公眾最擔心的問題。Uber如果自稱沒有選任 04/26 11:30
→ a9301040: 監督權限,剛好落入自己最大盲區。附帶一提:曾犯強制 04/26 11:30
→ a9301040: 性交罪,終身不得為計程車司機,大法官解釋都合憲,難道 04/26 11:30
→ a9301040: 可以轉開Uber,哈 04/26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