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fun0242: 我認為此契約資方要的只有兩樣。1.是商業創作侵權賠償權 04/29 17:51
→ efun0242: 2.是遣散費減免 04/29 17:51
推 efun0242: 如果樓主真的洩密 甚至損害雇主權益 理應保障甲方權益這 04/29 17:53
→ efun0242: 沒有爭議 04/29 17:53
→ efun0242: 再來說此契約 乙方要負擔甲方律師費,甚至同意甲方因工 04/29 17:55
→ efun0242: 作需要合理調動,如果違反規定賠償三倍年薪 04/29 17:55
→ efun0242: 如果我是甲方:只要每天調動你桃園 台中 台北 原PO要配 04/29 17:56
→ efun0242: 合嗎? 04/29 17:56
→ rxxken: 調動五原則要考量員工的家庭因素 員工如因家庭因素無法配 04/29 18:35
→ rxxken: 合,那你舉的例子情況下勞工可主張不當資遣 04/29 18:36
推 NS79: 謝謝回覆!但假設這份合約是勞資調解委員會的律師所擬的,就 04/29 19:12
→ NS79: 算不用賠300萬,30萬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對我來說,這條規 04/29 19:12
→ NS79: 定是資方的盾牌兼武器,勞方只能接受是要付1%還是100%的賠償 04/29 19:12
→ NS79: ,除此之外連對方的律師費等費用也要一起負擔。如果我犯錯, 04/29 19:12
→ NS79: 我願意負責,但假設錯誤的根本原因不在於我,我當然不認帳, 04/29 19:12
→ NS79: 但當被一口咬定我就是那種犯錯不認帳的人,資方拿出這份合 04/29 19:12
→ NS79: 約,我還能有任何的勝算嗎? 04/29 19:12
→ NS79: 另外我是認為,員工本來就有權擁有自己簽過的合約書,如果沒 04/29 19:17
→ NS79: 有留底,當發生狀況時才發現合約的不合理就是真的死無對證了 04/29 19:17
→ NS79: 。 04/29 19:17
→ saltlake: 就算將來官司打贏,員工請的律師所花費用... 04/30 02:53
→ saltlake: 另外,賭老闆將來會怎樣解釋契約的一個現在樣本是 04/30 02:54
→ saltlake: 現在給你的契約上面印"一式兩份",實際上呢? 04/30 02:54
→ saltlake: 老闆要防小人,員工呢? 04/30 02:55
→ saltlake: 所謂現在勞工拿了契約回家越想越不對勁,所以? 古時候 04/30 02:56
→ saltlake: 一直到現在,老闆簽了合約回家越想越不對勁,然後又在 04/30 02:56
→ saltlake: 公司規章加定一堆有的沒有的利己規定,數不勝數 04/30 02:57
→ saltlake: 好奇的是,公司掌權者聲稱的防君子不防小人,倘把這條 04/30 02:58
→ saltlake: 加到本契約裡面,不知會有甚麼法律效力? 04/30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