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eig (漩渦鳴人)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肇事逃逸 考題跟實務的問題
時間Wed May 1 16:51:15 2019
104年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考諸此肇事遺棄(逃逸)罪,最重要之點,乃是在於「逃逸」的禁止,若
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
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
逃逸的作為;而為確保公眾交通的安全,所稱「肇事」,當指客觀上的車
禍發生情形已足,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的發生,應負刑責為必要,此因
肇事責任歸屬,尚屬下一順位,需費時間,才能釐清、不爭。又為釐清責
任,並確保車禍中遭受死傷一方的權益,肇事的各方(按有時不祇對立的
雙方,甚至有多方的連環車禍),其對外關係,應構成一整體;具體而言
,非但駕駛人和汽車是一整體,而且駕駛人與其乘客也是一整體,例如:
駕車者臨停違規、下車離開,或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
,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
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本罪所規範的
肇事概念,此因該相關義務的負擔不重,業見上述,自當如此理解,才能
切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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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incentix: 推 05/01 17:14
推 exporn: 這真的很神奇 05/01 18:23
推 eric008: 抽象危險保護法益,要更周延 05/02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