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04年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考諸此肇事遺棄(逃逸)罪,最重要之點,乃是在於「逃逸」的禁止,若 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 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均屬 逃逸的作為;而為確保公眾交通的安全,所稱「肇事」,當指客觀上的車 禍發生情形已足,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的發生,應負刑責為必要,此因 肇事責任歸屬,尚屬下一順位,需費時間,才能釐清、不爭。又為釐清責 任,並確保車禍中遭受死傷一方的權益,肇事的各方(按有時不祇對立的 雙方,甚至有多方的連環車禍),其對外關係,應構成一整體;具體而言 ,非但駕駛人和汽車是一整體,而且駕駛人與其乘客也是一整體,例如: 駕車者臨停違規、下車離開,或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 ,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 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本罪所規範的 肇事概念,此因該相關義務的負擔不重,業見上述,自當如此理解,才能 切合立法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26.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6700677.A.0E0.html
vincentix: 推 05/01 17:14
exporn: 這真的很神奇 05/01 18:23
eric008: 抽象危險保護法益,要更周延 05/02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