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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弟讀刑總時想到的 就是關於教科書都有的 1.構成要件錯誤與容許/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2.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3.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這三點學說實務都接受之(雖有爭論) 那為何不能成文化規定在刑法條文裡面?很疑惑?有甚麼立法技術上的困難嗎? 求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69.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6794955.A.16B.html
cute101037: 1,畫蛇添足。2.3誰說實務都採用? 05/02 19:12
justicesword: 立委很忙的…忙著選舉 05/02 19:13
justicesword: 還有很多有利益的相關法案要搞 05/02 19:16
justicesword: 這相比來說不是很重要 05/02 19:27
a9301040: 這個真的沒搞頭,立委要處理的是利益分配 05/02 19:46
CCWck: 不成文法理,有沒有立法都沒差,又何必多此一舉 05/02 19:51
Nipperdey: 實務案例很少用到 05/02 20:37
taoist9999: 建議你去看林東茂:《刑法總則》,民國107年5月第一版 05/02 21:17
taoist9999: ,第6頁。 05/02 21:17
taoist9999: 我大概簡單寫一下你想要知道的答案: 05/02 21:18
taoist9999: 刑法總則不可能規定一切犯罪判斷的基本原理原則。有些 05/02 21:19
taoist9999: 問題太複雜,立法技術無法掌控,因此刻意不做規定。這 05/02 21:19
taoist9999: 些沒有規定的事項,只能交給法官做個案判斷,讓學界提 05/02 21:20
taoist9999: 供意見給司法機關參考。 05/02 21:20
taoist9999:   05/02 21:21
taoist9999: 真正的原因是立法委員很忙的,對他們沒有重大利益的法 05/02 21:22
taoist9999: 案,就慢慢來唄…… 05/02 21:22
taoist9999: 很多重要關於人民權利或民生法案,在立法院躺了一年又 05/02 21:23
taoist9999: 一年,好不容易一讀或二讀了,立委重新改選之後,由於 05/02 21:24
taoist999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屆期不連續原則,又得重來一遍 05/02 21:25
taoist9999: 了。 05/02 21:25
taoist9999:   05/02 21:27
taoist9999: 最後我幫黃國昌拉一下票,有認識他選區的選民的話,請 05/02 21:28
taoist9999: 幫這個做最多事的立法委員拉一下票。 05/02 21:29
higger: 像刑法277和278,初學者沒人知道差別吧?為什麼這種小洞不補 05/03 00:23
CCWck: 業務過失和殺害直系尊親屬的修法,提了一年多都沒動 05/03 05:28
CCWck: 學說實務罵翻了有什麼用 05/03 05:29
CCWck: 還有一堆亂七八糟的特別法,根本沒單獨存在的意義。使得這 05/03 05:32
CCWck: 部很老的刑法更加支離破碎 05/03 05:32
Afun2009: 立委表示: 05/03 10:00
showeig: T大推一個 05/03 13:27
wieter: 學術理論觀念會隨時代更新啊,硬性訂在法條內反而增加修法 05/05 21:22
wieter: 困難。 05/05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