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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今天要解散, 福委金分配問題, 原本看到的法條是 十五、事業單位結束經營後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事業單位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解散而結束經營,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之處理 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妥議處理方式,提委員會議通過,函送勞工局備查後,即可 將款項發還員工。 但詢問過勞動部後 可以依照年資也可以平均 但因我們公司內規有一條 第十四條 本會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這樣是不是就是不能照年資/職位/任何差別,發放福利金。 這條內規比勞動部給的法規更加明確 且沒有例外條件且不與勞基法衝突, 是不是以這條為主比較正確呢? 在此 先謝謝各位回答的法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59.1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7821251.A.9B2.html
showeig: 內規那一條的意思是說職工福利金要普遍運用在全體職工身 05/14 16:56
showeig: 上,具體的展現包括不可以個別給予特定人福利;也不能以 05/14 16:58
showeig: 如同你所說的年資、職位或是業績等等差別設置門檻,法理 05/14 16:59
showeig: 在於來源大部分是公司提撥,目的在於讓全體職工享受 05/14 17:03
showeig: 至於說解散之後的發放,就看你們決定怎麼分配,平均可以 05/14 17:14
showeig: 依年資也可以,通常是依年資比較公平,理由也還是因為提 05/14 17:15
showeig: 撥有一部分的貢獻是來自員工薪資 05/14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