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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S7788 (肥宅)》之銘言: : 事情描述如下 : 某個學校老師自己說要離職 人事員就幫忙她辦理手續 : 結果離職後 他被人告知 如果他多做一年辭職就可以在退休時多領一筆錢 : 現在這位老師反過來說人事員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讓他蒙受損失 : 我是很想知道 人事員是不是有義務告知你怎樣做對你比較好 : 如果真的告知了 他還是一樣 後來反悔 我們也莫可奈何不是嗎 : 我個人看法是 我當人事員的話 我只是協助你 你要不要辭職 我也沒辦法逼你 : 法條 規章 都有 人事員都是按照規章辦事 : 有義務要告知?? 對方可以申請國賠?? 會過?? 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03號判決 六、原告雖主張被告未告知年資結算基準時點及原告所提呈之結 算方式有誤,亦未告知原告最有利方法應為不予結算年資, 顯未盡告知義務,而與銓敘部99年3 月22日書函意旨相違云 云。經查: ...顯見年資結算係由其自由意志提 出,且何謂最有利的方式,則因個人需求及判斷而異,非以 金額之多寡為單一判斷標準。本件原告於提出系爭申請前, 被告業盡告知義務,已如前述,再依原告所提出之年資結算 申請書附註一、已明確記載「…。亦即實際結算年資必須符 合該辦法第16條任職5 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任職25年以上者 其年資結算給與始得依退休標準計算,如實際結算年資未達 到退休條件者,則年資結算給與以資遣標準計算。」(見同 上卷第110 頁),原告只要詳讀其內容,即可明瞭其是否符 合其年資結算給與依退休標準計算,況中區駐區人事先於同 年5 月20日以電子郵件轉寄年資結算事實表予原告確認,該 年資結算事實表已明確記載其結算年資算至98年12月,斯時 原告尚未滿60歲,根本不符任職5 年以上年滿60歲者之退休 條件,參酌原告係7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任公職 年資迄今已逾27年餘,現任被告中區業務組視察之高階公務 人員,以其學經歷豐富,理應熟稔相關法令等情,原告仍據 以提出申請,被告僅能依規定辦理,系爭申請是否為最有利 於原告之方式,事涉個人判斷及隱私,被告無權置喙。本件 原告基於個人錯誤的認知而提出系爭申請,事後指摘被告未 告知原告最有利方法應為不予結算年資,顯未盡告知義務云 云,自非可採。... 台北地院105年簡字第53號行政判決 (五)原告雖主張內政部人員提供不正確資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及禁反言原則,被告違反有利不利應予注意義務云云。然查 ,內政部人事處人員巫武東之撫慰金試算結果,僅係基於人 事人員服務立場所提供之協助或參考意見,此為原告所明知 ,則縱原告確係據內政部人事處所提供之不正確資訊而選擇 一次撫慰金,亦不生誠實信用及禁反言原則之違反。況撫慰 金種類之選擇之利弊得失,實因個案情形不同而異,舉凡退 休亡故人員之年資、遺族是否年事已高,抑或遺族是否長期 居住國外,因生涯規劃而認為支領月撫慰金手續過於麻煩等 因素,均須綜合考量,月撫慰金及一次撫慰金之間孰優孰劣 ,乃因遺族評估之面向不同而有所差異,何者較為有利,各 有仁智之見,其間亦各有變數,孰優孰劣,難以逆料,無可 能由行政機關介入或代為之,則原告主張被告未就有利不利 情形一併注意云云,要非可採。 (六)原告主張被告應主動告知撫慰金金額云云。然查,立法者於 退休法已明定計算撫慰金之方式,復於第34條規定明示擇領 撫慰金時,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並對於申請案件處理 之行政程序予以某程度限制,復未課予被告於核定前有告知 一次撫慰金及月撫慰金金額之義務,實難認立法者有賦與原 告於撫慰金核定前之公法上請求告知金額之請求權基礎。原 告又主張被告銓敘部資訊網列有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退休所 得試算、公務人員撫卹金試算,惟獨漏撫慰金試算,違反平 等原則云云。然如建構撫慰金試算系統,固讓使用者更方便 得知其可能領取之撫慰金金額,基於便民及提高行政程序透 明度之考量,被告銓敘部長期施政自應以此為目標,但如前 所述,撫慰金種類之選擇涉及個人本身之諸多因素,撫慰金 種類金額與領取何種類之決定並無絕對相關,撫慰金種類金 額亦非必然係擇定種類之決定性因素,立法者復未課予被告 於核定前有告知一次撫慰金及月撫慰金金額之義務,尚難認 被告未建構撫慰金之試算系統有何平等原則之違反。原告再 主張其不知被繼承人之相關退休資料,難以計算云云,然原 告係屬被繼承人至親之子女及配偶,相關退休資料取得應無 困難,縱均已滅失,原告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被告申請 提供,並據以按退休法令計算,況依前揭所述,原告並未向 行政機關要求取得被繼承人俸點、年資等相關資料,其僅空 言有權利行使障礙,已無所據,且證人巫武東已告知原告相 關法令、算式及可能領取之金額,原告得知後自可再予計算 以審慎決定,自難認原告於本件有何權利行使之障礙。至原 告主張閱卷過程中發現部分資料係彌封禁止開拆、閱覽、影 印云云。然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 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 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查本件被告 未供閱覽者係屬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此 對原告訴訟上權利主張,尚無妨礙,且依前揭規定,未准原 告閱覽,並無不合。 (七)綜上,被告依法令規定及原告明確選擇領取一次撫慰金之決 定,核定並發給原告一次撫慰金272,635元及9846元,並無 何違誤之處。又原告主張其財產權受有侵害云云,然月撫慰 金及一次撫慰金領取,何者間孰優孰劣,各有仁智之見,其 間亦各有變數,難以逆料,況被告已發給一次撫慰金,原告 又有何財產權受侵害之有。從而,原處分,並無違法,復審 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主張各節,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124.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8244584.A.D72.html
darkMood: 卻 05/26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