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ltlake: 著作權法沒有明文排除對廣告文案的保護,法院判決也有 05/23 21:24
→ saltlake: 支持廣告文案的。問題是,發問人怎樣證明自己文案的 05/23 21:26
→ saltlake: 原創性? 還有指證對方哪些圖文侵害到自己那些圖文? 05/23 21:27
對方是把我的廣告文案一個字都沒改就拿去抄
至於證明那是原創性,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證明
※ 編輯: Avengers (180.217.223.53), 05/23/2019 21:29:40
推 alog: 如果我覺得沒意外你的內容如果講不出來一個道理 05/23 22:48
→ alog: 那麼你的文案應該有很高的比重是網路上抓取他人文案自行拼 05/23 22:50
→ alog: 湊起來的 05/23 22:50
→ alog: 因為真的有在下功夫寫的人 光一段文字 或 一段 slogan都可 05/23 22:51
→ alog: 能講出一段故事 或是延用曾經下功夫創作的內容 05/23 22:51
因為我的商品是賣造型瓶
所以我文案裡面有客人實際用過的心得
還有我自己想的一些使用方法
是從零開始寫起的,因為之前台灣還沒有人有賣同款的產品
推 alog: 而拼湊的起來的內容 你是講不出任何原創的元素 因為這些文字 05/23 22:53
→ alog: 並沒有在你心中有一個很深的位置或某些事物的經歷 05/23 22:53
→ alog: 你如果未來想預防圖片、文案被copy 可能功夫要下多一點 05/23 22:54
→ alog: 影像的部分可以置入已申請的商標 文字的部分則需要用點心思 05/23 22:54
其實我還是不太懂文字要怎麼去保障
如果今天對方是抄的一本書
原作者還要去證明那本書是他寫的,是這樣子的意思嗎??
※ 編輯: Avengers (180.217.223.53), 05/24/2019 07:22:05
噓 ewings: 簡單來說,你怎麼證明是你寫的,而不是你抄他的? 05/24 07:35
→ ewings: 一本書在出版的過程會留下許多紀錄,像是作者的原稿、編輯 05/24 07:35
→ ewings: 部的副本、印刷廠的稿件簽收單等。 05/24 07:35
→ ewings: 你直接跑去警察局說那段文章是你的,卻又什麼證據都拿不出 05/24 07:35
→ ewings: 來,就像隨便指著別人,說他口袋裡面的五千元是你的 05/24 07:35
→ ewings: 有些文字創作者,寫完了以後都還會自己把作品文字用存證信 05/24 07:39
→ ewings: 函寄給自己,在郵局留下副本,證明自己的創作時間點,這樣 05/24 07:39
→ ewings: 檢察官才能由時間的前後判斷誰是原創。 05/24 07:39
→ ewings: 而且你文字裡面多半都是使用者心得,代表你創造的內容低於 05/24 08:28
→ ewings: 五成甚至更低,也很難主張原創。就像講別人的錢包裡的五千 05/24 08:28
→ ewings: 元是從你的錢包抽走的,證據就是五千元裡面有四千是你從別 05/24 08:28
→ ewings: 人皮包抽出來的 05/24 08:28
→ iscu: 找律師幫你補全證據 05/24 09:02
推 showeig: 原創性→獨立創作完成、微量創意 05/24 09:02
→ showeig: 主要是你提告刑事,過去有人對於著作權侵害濫用刑事提告 05/24 09:03
→ showeig: 加上是不是要透過刑罰來保障著作權有很大爭議 05/24 09:05
→ showeig: 通常都會採取比較嚴苛的認定標準 05/24 09:10
推 KKyosuke: 廣告文案沒有著作權保護->這句話絕對是錯的 05/24 10:11
→ KKyosuke: 小心被告誣告->這是檢察官在亂講話想省事 05/24 10:12
→ KKyosuke: 但如果無法證明是你寫的 又無法證明原創性->無法成案 05/24 10:13
推 KKyosuke: 你成稿前有沒有修改紀錄? 怎麼被抄的? 這些都是問題 05/24 10:15
對方是直接抄我的,我跟對方連絡的時候
他也承認是抄襲我的
我三年前就有在fb上po過文案,只是這三年來我陸陸續續有在修改
→ a9301040: 文案是啥比較重要 05/24 12:15
→ saltlake: 訴訟的基本原則,告人的要先證明自己的主張在法律上 05/24 13:06
→ saltlake: 站得住腳。刑事案控方提證讓法官達到確信的要求更高。 05/24 13:07
→ saltlake: 號稱是原創人自己都搞不清楚原創點在哪裡,檢察官又非 05/24 13:07
→ saltlake: 原創者,就更難證明號稱的原創性。當然,檢察官直接 05/24 13:08
→ saltlake: 聲稱廣告文案必然沒有著作權保護這點有嚴重問題。可是 05/24 13:08
→ saltlake: 發問人要對這位檢察官申訴,除了這點以外,還是繞不過 05/24 13:09
→ saltlake: 指證自己是原創人、文案本身有創新性、他公司有侵權點 05/24 13:10
→ ewings: 檢察官這樣講的可能性低。當事人自己沒聽懂,斷章取義曲解 05/24 13:54
→ ewings: 檢察官的話還比較可能。 05/24 13:54
我是不清楚當時進去有無錄音錄影
但檢察官確實是說
「廣告文案沒有在著作權的保護」
「你要不要撤告啊,不撤告小心被對方告誣告」
「像你這種人都沒錢請律師,浪費司法資源,要不要先去找律師」
整個過程我的確感到檢察官的不悅態度
※ 編輯: Avengers (110.50.149.54), 05/24/2019 17:00:24
→ saltlake: 從零開始寫...之前我國沒人賣同產品... <- 有個葡萄酒 05/24 18:39
→ saltlake: 的案子也類似這種我國首賣狀況,但被告抗辯著作人內容 05/24 18:40
→ saltlake: 大半是翻譯外國各種文章而欠原創性。發問人自己想一下 05/24 18:40
→ saltlake: 自己主張的原創性夠不夠。除非被告直接投降,一旦上法庭 05/24 18:41
→ saltlake: 前述提的各點都是爭辯要點。 05/24 18:41
推 showeig: 不要把原創性想得多高,基本上就是獨立創作、微量創意就 05/24 19:06
→ showeig: 具備,可以去查美國法美學不歧視原則或是德國法小銅幣理 05/24 19:06
→ showeig: 論 05/24 19:06
→ KKyosuke: 總不能只有商品名跟價格啊 05/24 20:18
→ KKyosuke: 連日記都能算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了 本來就沒要求很嚴 05/24 20:19
推 showeig: 是呀,尤其這種自己承認抄襲,真的就是已經投降了 05/24 22:12
→ saltlake: 刑訴156條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05/25 00:39
→ saltlake: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5/25 00:40
推 showeig: 跟這條有甚麼關聯?被告如果不承認抄襲,你還要舉證接觸 05/25 12:31
→ showeig: 、實質相似 05/25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