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howeig: 是呀,ㄉㄟˇ還是ㄉㄜˊ要透過其他解釋方法去探求 05/27 13:06
→ zoin: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調"散布 ~ 國王的新衣 05/27 13:07
推 aaaaaz22: 應該是ㄉㄜˊ,見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 05/27 15:01
→ aaaaaz22: 5 05/27 15:01
判決我看過了,哪裡有說到除了姓名以外的資料,
法院究竟有無裁量權限公開...?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145號判決
裁判書全文包含當
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
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
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
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2項,原則上自然人
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
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參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0
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釋:「……說明:法
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故各
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至於該條項但書所稱
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
之法律而言。各級法院及分院公開之裁判書,依法院組織法
第83條第2項規定,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即包括當事人
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惟為兼顧個人資
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
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由上開修正理由及相關函釋可知,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
之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
之情形,故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明定裁判書以公開為
原則,僅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專門
針對裁判書公開設有限制公開內容之特別規定,始得例外不
予公開,而同法第2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之規定
,乃係立法者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
,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所增訂,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無侵害隱私權之
虞,亦無須區分刑罰之輕重。
推 aaaaaz22: 另外民訴226也有明文說要載姓名 05/27 15:03
送達給兩造當事人的判決書 跟 依法組83條規定要公開的判決書
這是兩回事吧,我在推文也有說明過了啊...
→ aaaaaz22: 身分證字號部分可參司法院103年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031 05/27 15:05
→ aaaaaz22: 67號函 05/27 15:05
一樣的點,這條跟法組83條無關聯啊...
看一下法院組織法第83條2項的立法理由吧:
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
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
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
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
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二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
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
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原則姓名應該公開這點沒有爭論,
但其他諸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等要不要遮蔽,
顧慮到執行的難度,要考量司法院網站建置還有程式辨別技術,
上位概念就是行政成本跟隱私權的角力,
基本上就是隱私權輾壓呀,況且今天技術不是難以執行,
幾乎沒有裁量餘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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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Phoenix723: 如果是在政府網站查詢 05/27 18:31
→ Phoenix723: 得出的結論? 05/27 18:31
→ Phoenix723: 抱歉 這應該不是政府網站 05/27 18:32
推 aaaaaz22: 1. 得唸做ㄉㄟˇ根本少數 2. 法律解釋方法很多,立法理 05/27 18:59
→ aaaaaz22: 由裡面並未完全剝奪裁量空間,你可以考量時空背景做不同 05/27 18:59
→ aaaaaz22: 解釋,但立法理由及該最高行見解既未言明應予限制,那我 05/27 18:59
→ aaaaaz22: 當然傾向賦予法院裁量權,較符文義 3.那個函只是簡單舉 05/27 18:59
→ aaaaaz22: 個實務承認判決可以公開身分證的例子而已。 05/27 18:59
→ aaaaaz22: 民訴的部分只是方便結合法組與個資法,一起就姓名部分來 05/27 19:02
→ aaaaaz22: 解釋而已,民訴可以略過沒關係,但整個一起看的話比較完 05/27 19:02
→ aaaaaz22: 整 05/27 19:02
推 aaaaaz22: 總的來說,我認為法院有裁量空間,但應同時考慮「公開技 05/27 19:10
→ aaaaaz22: 術可行範圍內」的限制。至於你說現今「實際上」已經無空 05/27 19:10
→ aaaaaz22: 間了,我尊重,只是條文無法「看」出來而已 05/27 19:10
推 aaaaaz22: 當然,法院在裁量權限內也要審酌對隱私的侵害,就不贅言 05/27 19:12
→ aaaaaz22: 囉 05/27 19:12
→ showeig: 我更正我的說法,身分證字號這個無任何空間,但其他足資 05/27 19:14
→ showeig: 識別這部分範圍廣,技術上確實難做到 05/27 19:14
→ showeig: 我已經說了呀,寄發給當事人的判決書 跟 上傳到法學檢索 05/27 19:20
→ showeig: 系統的判決書,兩個標的又不一樣,況且前者不是沒有檢討 05/27 19:20
→ showeig: 質疑的聲浪 05/27 19:21
→ showeig: 而且民刑事那樣記載方式是要確認、特定當事人 05/27 19:23
→ showeig: 跟法組公開姓名是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兩者立論不同啊 05/27 19:24
推 aaaaaz22: 不是啦~ 05/27 19:27
→ aaaaaz22: 如果你要說那個「得」唸做ㄉㄟˇ,或乾脆改寫成「應不得 05/27 19:27
→ aaaaaz22: 」,那法院根本毫無權利「裁量」當事人要不要自願公開或 05/27 19:27
→ aaaaaz22: 者現今科技下是否公開等等問題呀~根本就不用考慮這些, 05/27 19:27
→ aaaaaz22: 一律都該禁止呀! 05/27 19:27
→ aaaaaz22: 換句話說,裁量收縮的前提,是先被賦予有裁量權,再透過 05/27 19:27
→ aaaaaz22: 各種解釋限縮(不然是「什麼東西」被收縮?XD)。既然前 05/27 19:27
→ aaaaaz22: 提是有裁量權的,那唸做ㄉㄜˊ應該較妥當,不能因為說他 05/27 19:27
→ aaaaaz22: 收縮為零就唸成ㄉㄟˇ呀~邏輯上、層次上不能顛倒 05/27 19:27
→ aaaaaz22: 兩種判決公開方式我曉得,但我僅但就法釋義討論而已~ 05/27 19:28
→ showeig: 那就裁量收縮至零吧XD 05/27 19:31
→ aaaaaz22: 只有針對上面這段敘述來回覆而已啦~其他我沒意見 05/27 19:32
→ showeig: 大概知道你的意思 05/27 20:04
→ showeig: 話說為甚麼有著作權的案例你不出來解釋,自己覺得講得很 05/27 20:11
→ showeig: 心虛XD 05/27 20:12
→ uhottle: 插嘴其實沒有什麼技術限制的問題 可以直接打給書記官 05/28 00:06
→ uhottle: 要求遮蔽隱私95年都是這樣的 後來法院組織法修改了 05/28 00:07
→ uhottle: 95年前 現在就是看書記官 有些會說要有法律依據才能遮 05/28 00:10
→ uhottle: 有些自己判斷一下就會幫忙遮 05/28 00:11
推 jaannddyy: ㄉㄟ根本不是正確中文用法,寫作文只會被國文老師圈起 05/28 09:33
→ jaannddyy: 來打問號 05/28 09:33
→ showeig: 哪裡沒有ㄉㄟˇ這個讀音,你寫作文會附注音喔XD 05/28 09:49
推 banana321: ㄉㄟˇ 得 用應 比較好 05/28 12:00
→ uhottle: 沒有聽過公文或法律用語可以發音做ㄉㄟˇ 05/28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