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那是185-4改得太高啊.. 05/31 23:47
→ KKyosuke: 現在反而變成要對故意傷害人的犯罪者科以救助義務..- -? 05/31 23:48
→ KKyosuke: 或是開車撞的就有救助義務 拿刀砍人沒有這樣嗎.. 05/31 23:49
推 ejrq5785: 黃虹霞:不能比「耶!」, 尚可接受 06/01 00:46
→ showeig: 是呀,目前看到黃瑞明大法官有說到如果保護法益包括公共 06/01 09:13
→ showeig: 安全,故意肇事者仍可定為系爭規定所應適適用範圍,但刑 06/01 09:13
→ showeig: 度應分別考量 06/01 09:13
→ showeig: 故意開車殺傷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義務內容? 06/01 09:19
→ justicesword: 比起肇事,個人覺得逃逸應該才是一個更不明確的內容 06/01 10:53
→ showeig: 逃逸?怎麼說呢 06/01 11:36
→ taoist9999: 即使故意肇事之駕駛人(看到姦夫,故意撞他),縱使有 06/01 13:33
→ taoist9999: 構成要件該當刑法第185條之4,而且無阻卻違法事由的話 06/01 13:34
→ taoist9999: ,也會因為無期待可能性,不具罪責,而不成立本罪。 06/01 13:34
→ taoist9999: 因此去爭論這個,我覺得是很無聊。 06/01 13:35
→ taoist9999: 06/01 13:37
→ taoist9999: 否則就如三樓推文說的,以後看到仇人,拿刀砍比用車撞 06/01 13:39
→ taoist9999: 的刑責較輕,前者無在場義務及救助義務,後者則有。 06/01 13:39
→ taoist9999: 06/01 13:40
→ taoist9999: 代表這些大法官也一堆人不懂刑法。 06/01 13:41
→ showeig: 黃的論點就是基於道路公共安全的利益,可以立法課予故意 06/01 13:51
→ showeig: 肇事仍然不能逃逸的義務,這跟期待可能性或是自我庇護不 06/01 13:52
→ showeig: 罰原則有違背 06/01 13:59
→ showeig: 這邊是對於利用交通工具犯罪人的歧視(拿刀砍人就沒有留 06/01 14:08
→ showeig: 下來或是救助義務,所以要通過憲法平等權檢驗 06/01 14:09
→ showeig: 但因為原本的刑度也被認為違憲,所以也無從檢驗起 06/01 14:10
→ showeig: 不過追根究柢的確是跟T大最後一句話說的一樣 06/01 14:10
→ showeig: 最痛恨這個立法的大法官很早就卸任了... 06/01 14:11
→ showeig: 如果為了肇逃的保護法益可以課予故意肇事者一定義務的話 06/01 14:13
→ showeig: 也是衝擊到其他刑法相類似法益的立法 06/01 14:14
推 ultratimes: 因為用交通工具會有更多危險性,所以故意肇事也要有 06/02 07:17
→ ultratimes: 不能逃逸的義務,主要就是用刑法來制止透過交通工具 06/02 07:18
→ ultratimes: 作為故意傷害或殺人的手段 06/02 07:18
→ ultratimes: 用刀子殺人很少會波及他人,但是用車撞人會 06/02 07:19
→ ultratimes: 再說,若把故意傷害殺人,和肇事逃逸分開獨立的話 06/02 07:20
→ ultratimes: 肇事逃逸的確不太需要區分故意肇事還是過失 06/02 07:20
→ ultratimes: 只要有逃逸事實就可以成立 06/02 07:20
推 y0707186: 那放火殺人要不要負肇逃?炸死人?還是我今天拿刀亂砍人 06/03 14:51
→ y0707186: 咧?因為公共安全也太不明確 06/03 14:51
→ showeig: 目前翻資料看到學者文章有認為如果是為了肇事責任釐清 06/03 14:59
→ showeig: 故意肇逃也應該適用,反正這條刑度要重新檢討,相信如果 06/03 15:00
→ showeig: 違反釐清肇責義務,也不可能訂立太高的刑則 06/03 15:01
→ a9301040: 釐清責任真的不可能太高,救護生命其實也有遺棄罪…該 06/03 19:22
→ a9301040: 何去何從呢,看立法院怎玩 06/03 19:22
→ maniaque: 法條學其他國家,看要抽出,還是加上 "無論有無責任" 06/04 10:43
→ maniaque: 不然就是加一段,無過失無責任但離開現場的,刑度降低吧 06/04 10:44